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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名称:“数字法治”专栏

专栏简介:

    专栏创办于2018年,聚焦于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法治保障研究,为国家和地方的数字法治建设提供对策研究和智库支持。期刊自2018年至2020年,每年获华东政法大学校内重点建设项目经费资助;2021年至2022年,纳入华东政法大学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项目并获经费资助。
  •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 刊号:
    ISSN 1008-4622
    CN31-2005/D
  • 语种: 中文
  • 创刊时间:1998年
  • 主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主办:华东政法大学
  • 论消费者滥用网络评价行为的合作规制

    关键词: 消费者;网络评价;平台规制;合作规制;分层治理

    DOI:10.12451/202503.03788

    林慰曾

    提交时间: 2025-03-27

    摘要:消费者滥用网络评价的行为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不利于网络评价信息与经营者信用之间的互动形成良性循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要求经营者不得雇佣消费者从事美化或虚假评价行为,但相关规定忽视了消费者作为评价主体的互助关系与消费者对交易秩序的社会责任。互联网平台通过构建经营者与消费者双向、多维度的评价体系,制定消费者网络评价的主体与行为规范,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填补了消费者滥用网络评价的责任疏漏。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平台主导初次规制、行政机关主导后续规制的合作规制模式。该模式对消费者滥用网络评价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处置,符合大众预期和比例原则,能推动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为了进一步发挥合作规制的积极作用,一方面需要明确不同主体在规范消费者网络评价领域的职能分工,另一方面需要优化平台规制、行政规制以及司法裁判之间的衔接,引导消费者通过网络评价合理行使监督权,完善互联网市场良性竞争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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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空经济发展特殊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关键词: 低空经济;低空空域;安全保障;“统—分”监管;空地权利冲突

    DOI:10.12451/202503.03799

    龙卫球;王锡柱

    提交时间: 2025-03-27

    摘要:低空经济在当下迎来高质量发展机遇,但传统民商法和经济法不足以为其发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应当进行特殊创新。低空经济特殊的法治保障重点在于,如何为具有全新潜能的低空经济提供产业创新和竞争空间,激发低空经济活力,保障低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此,立足于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需求,至少应在以下方面做好制度保障:首先,低空空域是低空活动的物理空间,在制度层面应理顺低空开放和使用的法律逻辑。其次,低空经济因为自身的特殊性,与传统民航经济比较,存在较大的安全差异性,有必要重塑低空安全观。再次,低空经济结构关系繁杂、内涵丰富,应该建立和完善能够适应此种特点的,面向多主体、多环节和具体应用场景的统分监管体系。最后,低空经济本质上是与特种技术创新与应用相关的资源经济,涉及的法益和利益关系复杂,需要通过公私法协力,整合规制资源,激发低空经济活力,促进低空产业创新力和竞争力;同时,低空经济发展涉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中空地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极为敏感,有必要建立协调机制,这也是保障低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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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医疗健康数据处理者信义义务的证成与制度建构

    关键词: 匿名化;“告知—同意”;系统信任;信义义务;比例原则

    DOI:10.12451/202501.02101

    邓辉;孙挥;

    提交时间: 2025-01-15

    摘要:在信息社会,医疗机构在持有医疗健康数据时也在事实上获取了患者的医疗健康信息,双方的权力势差不断放大。现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无论是对医疗健康数据不可识别性使用时的匿名化要求,还是可识别性处理时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赋权规则,均受到近代民法形式理性正义观的惯性影响,在实践中多流于形式。承认个人医疗健康数据处理者与信息主体间的持续性显著不平等关系,对数据处理者课以信义义务,使其成为个人医疗健康信息受信人,将“同意”解释为基于信赖的授权,可以有效克服形式主义正义观的不足,向实质正义迈进。信义义务的引入应避免对数据利用的过度掣肘,无论是信义义务的证成还是规范内容的构建,皆应遵循基于场景的分析。在医疗健康数据场景下,信义义务中的忠实义务应界定为约束信义关系的核心规范,为受信人划定行为之边界;注意义务则是在此基础上为受信人设定的行为之标准,可通过动态场景化的比例原则将其进一步具体化。如此,不仅可化解匿名化及“告知—同意”困境,重新在个人医疗健康数据处理者与信息主体间注入信任,亦可对现行过于严苛与僵化的其他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进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数字社会的实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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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劳动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实现路径的公私法协同

    关键词: 平台劳动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平台用工;风险规制;个人信息权

    DOI:10.12451/202501.02100

    程凌;

    提交时间: 2025-01-15

    摘要:平台劳动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是解决平台劳动者“困在系统里”问题的必要路径。该权利作为宪法个人信息权权利束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密切相关。该权利具有双重功能,主观防御功能在于保障平台用工自动化决策的私法自治,客观价值秩序功能要求国家对平台用工自动化决策进行积极干预。相应地,该权利的实现需要私法与公法的协调配合。在私法视野下,平台劳动者以请求权的方式行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权利行使须满足“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对平台劳动者权益有“重大影响”两项要件,从而达到拒绝完全自动化决策、获得人工干预的法律效果,此路径注重平台劳动者个人层面的权益影响或损害救济。在公法视野下,主要通过有意义信息的强制性披露、自动化决策的风险评估与人工监控来规制自动化决策信息不对称风险及平台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被侵害的风险,此路径注重平台劳动者整体层面的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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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需模型反垄断法强制开放的理据与进路

    关键词: 通用人工智能;基础模型;必需设施;反垄断法;强制开放

    DOI:10.12451/202411.00344

    许丽

    提交时间: 2024-11-01

    摘要:基础模型具有通用性与赋能性,对下游平台提供服务、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准入上的影响,是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数字“必需设施”。通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仅自身提供大模型应用服务,也向下游平台企业提供预训练基础模型,下游平台企业在此基础上进行微调,研发出适用于不同场景的专业模型。由于通用基础模型具有不可或缺性、不可复制性,且开放基础模型具有可行性,在拒绝提供基础模型不具有法律上的豁免事由时,通用基础模型服务提供者具有普遍接入义务。根据“必需模型”服务提供者与拒绝交易对象之间的关系不同,拒绝提供“必需模型”行为可能构成拒绝交易、差别待遇或自我优待,从而避免了适用《反垄断法》第22条时须满足“支配地位之结构要件+消极不作为之行为要件+反竞争效果之效果要件”三重标准的复杂性与不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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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司法认定标准及理论反思

    关键词: 政府信息不存在;合理检索;司法审查;不作为

    DOI:10.12451/202411.00336

    王军

    提交时间: 2024-11-01

    摘要:政府信息不存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法定答复类型,实践中较多出现在行政机关的答复之中,然而现有观点尚未就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认定标准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的表述,可以发现司法审查重点已从公开信息的实体义务转化为合理检索的程序义务。梳理最高人民法院的系列判决,可见这一程序义务存在单纯检索与合理检索两种形态,前者以“行为即合法”为标准,后者则强调行为的质量要求,并可复分为“概括式”和“要件式”两类做法,这些共同形塑着司法认定标准的内容。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未对政府信息不存在背后的成因予以审查,形成了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只解决信息是否存在,不解决信息应否存在、不存在是否合法以及信息内容是否合法等问题的情况。能否在部分司法审查中“刺破面纱”,探知政府信息不存在背后成因的合法性,仍待从资料保管义务的合法性评价、部分行为可能属行政不作为两个角度加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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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底层逻辑

    关键词: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审查模式;信息成本;配套制度

    DOI:10.12451/202411.00339

    刘建臣

    提交时间: 2024-11-01

    摘要:我国决策层已决定通过三权分置的思路保护数据,且正在研究数据登记的新方式。在此背景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地方试点立法正火热开展。但立法进程的科学性依赖于两个前置性条件的成就:数据产权在立法层面将以财产权形式确立,数据知识产权在数据产权的体系中有一席之地。只有在完成双重前提论证的基础上,方可探究登记制度的具体设计。梳理试点省市立法文本可以发现,其对登记对象、审查模式和部分配套制度等重要内容均存在认识分歧。在登记对象的确定思路方面,鉴于数据知识产权可用以实现数据产品经营权的立法表达,应将其限定为合法来源、衍生数据和商业价值,并对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均开放登记。在审查模式的选择依据维度,考虑到数据内在的高信息成本,宜仅采取版权模式下的形式审查方案。在配套制度的安排方面,立法者应当秉持与赋权模式相匹配且有助于促进数据交易流通的双重价值取向,承认独立处理例外、限定公开范围并采纳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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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字平台治理的“两面性”及刑法介入机制

    关键词: 数字平台监管;数字经济;刑法治理;数据权力

    DOI:10.12451/202410.00838

    房慧颖;

    提交时间: 2024-10-12

    摘要: 提升数字平台的常态化监管水平,推动数字平台规范健康发展,是提高数字经济背景下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的有机组成,也是提升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时代课题。刑法在介入数字平台治理时面临诸多难题:在治理主体方面,呈现出“重监管,轻内控”的特征,无法有效激发数字平台保障自身有序发展的内生动力;在治理目标方面,呈现出“重规制,轻发展”的特征,忽视了制度规范的过度束缚对数字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负面作用;在治理规范方面,呈现出“重制度,轻技术”的特征,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壁垒等因素使传统监管模式陷入力所不逮之困境。为此,应根据技术发展新实践,确定技术治理新机制。构建二元治理机制,形成“自治”与“他治”的双向互动,促进外部监管与平台内控的有机融合;构建三阶治理机制,妥当把握刑法介入数字平台监管的时机和限度,平衡规制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构建合作治理机制,发挥利用技术手段监管技术风险的优势,克服传统治理方式的缺陷,实现对数字平台风险的实时、动态、有效治理。革新数字平台刑法治理体制工具,创新数字平台刑法治理实践进路,有利于保障数字平台平稳运行,促进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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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不当逮捕”的数字检察监督转型

    关键词: 法院;不当逮捕;数字检察;监督模式

    DOI:10.12451/202410.00837

    吴进娥;

    提交时间: 2024-10-12

    摘要:    法院“不当逮捕”是审判机关没有严格遵循逮捕要件而实施的逮捕,其不仅侵害被告人的程序性利益,还影响法官的中立性,可能给刑事诉讼结构带来毁灭性的冲击。传统以个案为基础的被动检察监督模式局限于卷宗审查、人工审查,对法院“不当逮捕”实施监督面临线索发现难、“不当”认定难、监督质效不突出等诸多瓶颈。为此,只有推动检察监督模式数字化转型,在法检之间建立一体化逮捕审查平台,探索建立法院“不当逮捕”智能算法模型并构建溯源监督机制,才能从个别、偶发、被动监督转变为全面、系统、能动监督,全面提升法院“不当逮捕”检察监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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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字法学真的来了

    关键词: 数字法学;数字法;数字文明;问题领域;理论建构

    DOI:10.12451/202407.00491

    张志坚;

    提交时间: 2024-07-14

    摘要:数字法学是以“创生”的数字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以数字法律理论与实践为内 涵的新兴独立学科,在数字法学的注入下,法学这一学科被赋予新的内涵、意义和范式。广义上的数 字法学还包括法数字学,其可纳入理论法学的范畴。狭义上的数字法学属于应用法学,其由数字主体、 数字行为与数字客体为基石所构建,最终围绕数字权利(含数字权力)、数字义务与数字责任的落实来 展开,实现了对具体领域的逻辑化串联,呈现出相对清晰又自成体系的问题领域。在理论建构上,数字 法学以数字文明为基本理念,以形成了新的内容或注入了新的内涵的数字安全、数字人权、数字正义 为基本原则,以呈现出三元结构特性的数字法治为基本目标。数字技术对既有法学的挑战具有根本 性,既有法学理论和法律框架均不足以应对,数字法学会形成科学范式及以问题为导向的多元知识融 合、综合应用的新的研究范式,其在研究对象、问题领域和方法论等方面均有其独特性,这决定了数字 法学足以成为一个学术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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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字法学发展的法文化逻辑

    关键词: 数字法学;法文化;数字法文化;法学知识体系

    DOI:10.12451/202407.00484

    李宏弢;

    提交时间: 2024-07-14

    摘要:数字时代的变革使得法文化特征从原来更多地展现地域性、差异性,逐渐向展现共生 性、融合性发展。数字革命使得人们不再只是物理二维空间的生命体存在,更是数字立体空间的虚拟 主体的存在。这一实一虚共同构成数字社会人的存在方式。数字法学正是在与法文化的互动发展中 拓展了法文化的空间。数字法学是法文化时代发展的新面向;数字权利是法文化时代发展的新拓展。 同时,时代的发展也要求法文化不断地自我革新,通过思维方式的变革、研究理念的改变、保护模式的 形塑和知识谱系的更新,实现法文化的理论重构,进而顺应时代发展,体现法文化的时代价值,构建中 国自主的数字法学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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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数字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定位 ——兼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人工智能法

    关键词: 数字法学;研究范畴;研究范式;人工智能治理

    DOI:10.12451/202407.00492

    赵精武;

    提交时间: 2024-07-14

    摘要:数字法学概念是现代法学对数字社会法律问题变化的理论回应。然而,数字法学从雏 形出现到体系相对成熟,往往因为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的不确定性而饱受争议,一度被认为是数字时 代法学研究的另一种称谓。事实上,数字法学作为现代法学的全新研究模式,研究目的包括法律概念 的补全、法律解释的调整以及技术风险的应对,故而其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也会受数字技术创新变化 的影响而表现出开放性和动态性的基本特征。每一次技术创新都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技术风险,但是, 这些风险并不都是数字法学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以遵循法学作为独立学科所必要的研究路径为基础, 包括人工智能技术在内的研究模式应当更加关注技术创新对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影响,进而形成更符 合技术治理需求的新型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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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字法学的理论品格与学科定位

    关键词: 数字法学;数字法治文明;范式;法学知识体系;法学学科

    DOI:10.12451/202407.00485

    郑智航;

    提交时间: 2024-07-14

    摘要:数字法治文明除了延续工商业法治文明强调的民主、合作、平等、信用、法治等核心要素 外,还强调把现代制度与数字技术结合起来,通过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将科技伟力转化为法治伟 力。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并不主要取决于研究对象的新颖性,而在于其是否具有相对独特的理论信念、 概念范畴和学术命题。数字法学的理论信念主要包括对数字向善的坚持、对人的主体性原则的捍卫、 对技术权力约束理念的信守和数字思维的运用等。数字法学的概念范畴包括本体论范畴、价值论范 畴、运行论范畴和方法论范畴这四类。数字法学正在从基本理念和解释原则、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逻 辑环节和理论论证、标志概念和术语革命四个方面形成一系列的学术命题。数字法学的学科定位主要 包括学术意义上的学科定位和功能单位意义上的学科定位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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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限缩适用——兼论数据犯罪的法益侵害

    关键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数据安全法益;传统法益;刑法解释

    DOI:10.12451/202405.00242

    姚瑶;

    提交时间: 2024-05-09

    摘要: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引发了非法获取数据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质上,该问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法争议的外在表现与必然结果,解决的根源在于梳理获取数据的行为对象与样态,进一步解释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理论界对数据技术属性提供刑法保护以及法益独立化保护的主张,体现了刑法技术化倾向,与法益证成标准及法益理论初衷相悖。妥当的解释路径应当是将数据犯罪的刑法性法益定义为个人法益、公共法益或者国家法益的传统法益,行政法层面数据安全管理秩序法益只能作为先法性法益影响数据犯罪的量刑,以调和刑法保障性与谦抑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基于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方案应当是坚持本罪“法益保护传统化”的限缩适用以及“具体危险犯”的妥当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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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纠纷解决的正义表达

    关键词: ODR;ODR平台;价值导向;数字正义

    DOI:10.12451/202405.00219

    许庆永;

    提交时间: 2024-05-09

    摘要:在线纠纷解决(ODR)是纠纷解决的新形式,但同样要兼顾纠纷解决的规制导向和结果导向要求,实现手段与结果正义。不同的ODR平台具有不同的正义价值导向,揭示其正义价值的差序结构才能提示未来的发展进路。数字技术冲破物理空间对纠纷解决形式的束缚,取而代之的是对纠纷解决逻辑的重置,因而需要重构其正义内容。通过对ODR互动空间、算法空间、数据空间的打造,可以营造容易接近、氛围良好的纠纷机制供当事人利用。ODR数字正义的实现需要满足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实现不同案件的场景正义,根据不同类型的纠纷进行个性化数字分析得出场景化决策方案;二是实现同一案件不同阶段的群组正义,针对纠纷的不同阶段衔接不同的解纷机制;三是实现不同案件不同阶段的可视正义,通过解纷流程可视化与案件监督可视化保障案件以正义看得见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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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据可携权的实现路径:基于开放银行的分析

    关键词: 数据可携权;开放银行;数据共享;个人数据保护

    DOI:10.12451/202405.00137

    赵吟;

    提交时间: 2024-05-09

    摘要:开放银行的核心是数据共享,数据在客户、银行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移转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是开放银行模式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作为数据移转中客户个人数据控制和保护的方案,数据可携权契合开放银行的应用场景,促进平衡各方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文仅确立了数据可携权的大致框架,有待结合开放银行的具体场景明确适用规则。这需要在对权利客体标识化后进行类别判断,厘清数据可携权的权利内容和行使边界,再根据责任性质划分数据控制者应承担的各类责任,基于新业态实现个人数据保护的新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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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边界

    关键词: 平台封禁;平台垄断;数字人权;数字正义;数字法治

    DOI:10.12451/202405.00215

    余圣琪;

    提交时间: 2024-05-09

    摘要: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规制,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难题。平台封禁行为会造成竞争壁垒、侵犯数字人权、侵害自由选择权等后果,规制平台封禁行为具有制度合法性和理论正当性。然而,这种规制并不能囿于传统工商社会关系,而是要遵循数字社会规律和平台运行逻辑,从而设定规制的必要限度。因此需要加强平台封禁行为的系统治理、确立保护数字正义的价值理念、探索平台治理的法治框架机制,从而促进数字正义和维护数字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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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的重构

    关键词: 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价值本位

    DOI:10.12451/202405.00243

    麦买提 • 乌斯曼;

    提交时间: 2024-05-09

    摘要:我国“秩序本位”的数据安全犯罪体系过于偏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导致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法益不完整,需要对此进行逻辑反思。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安全由数据内容价值安全、数据工具价值安全和数据本身价值安全构成。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是由上述数据价值安全构成的法益群,即网络数据价值安全法益。故,在大数据时代建构起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要以网络数据“价值本位”为核心,除使犯罪对象与保护法益之间建立起天然契合之外,还可以完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立法的不足之处,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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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立场与治理之道:以ChatGPT为例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伦理;人本主义

    DOI:10.12451/202405.00138

    冯子轩;

    提交时间: 2024-05-09

    摘要: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削弱人类主体价值、加剧算法偏见与歧视、过度依赖拟态环境输出结果、人机协作双向价值对齐困难等伦理难题,亟须从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组织机制、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机制两方面入手,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人本主义立场,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伦理规则,为增进人类福祉提供有力的伦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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