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5 合作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摘要:大数据对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的强大助力,使得领先的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市场准入、议价规则、服务提供、数据共享等方面,有能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从实践样态来看,互联网企业运用大数据实施的奎断行为呈现了算法共谋、滥用数据优势地位以及跨平台的经营者集中等新特征。基于大数据应用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有必要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消费者福利的克减等方面的反垄断规制框架。在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下,将反垄断重点集中于互联网企业的合规经营;引入相对优势理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行业头部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构建实际竞争影响评判标准;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明确不同层级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有关配套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共生共享制度,兼顾大数据反垄断和个人信息保护,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7 合作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摘要: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初创企业已成为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并购的全新样态,不同于扼杀式并购横向层面对潜在竞争对手的绝对消除,电商平台出于获取数据资源、拓宽业务领域、排除潜在威胁的战略目标而实施的掐尖式并购并不必然导致被并购企业的消失。尽管如此,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还是引起社会对竞争损害的担忧,而现代反垄断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和提升消费者福利为立法目标,与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的规制逻辑不谋而合。但营业额申报门槛的失灵、实质性审查无效化困境以及反垄断事后监督权几近悬置,使得反垄断法在规制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时力所不及。为有效规制电商平台的掐尖式并购,应明确“营业额+交易额”的复合申报标准,以矫正事前申报失灵的困境;确立以非价格要素为核心的审查框架,引入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重塑实质性审查机制;在常态化监管理念下适度发挥自由裁量权,对监督受托人制度予以改进和完善,以强化对电商平台掐尖式并购的事后监管。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2-25 合作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摘要:网络直播带货是通过在线直播进行实时交易活动的一种新型网络购物方式,它使用支持社交互动的网络平台来辅助在线交易并增强在线购物体验。从2016年的初步性探索到如今的爆发式增长,网络直播带货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但新兴商业形态的迅速发展难免产生不规范的情形。实践中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乱象频发,主要表现为对产品功能和质量的虚假宣传、对产品销售状况和用户体验的虚假宣传以及对主播自身立场和体验的虚假宣传三类。目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进行规制,但两部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竞合,而且在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方面存在明显错位,对经营者、网络平台、带货主播等主体的法律地位未能形成共识,加上网络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都给监管带来了难题,作为具体操作规范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也未能给予明确指引。为此,需要明确法律间适用的合理边界和具体范围,重新确立竞争秩序的良性目标避免对广告法的路径依赖,按照自营式和助营式的不同运营模式对直播带货中各主体进行定位,并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义务,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对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的监管水平,使其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和临管,并提升其整体规制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