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31 合作期刊: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第2款、第3款大量存在“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等类似表述,用以确定对应罪名的法定刑幅度,发挥入罪门槛或者法定刑升格条件的作用,但是对于什么样的犯罪事实符合“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却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司法解释的指引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在司法层面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明晰为具体情节时不应排斥数额情节的加功,同时这类情节指向的犯罪事实应当限缩在责任刑情节的范围内,以契合责任主义的基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