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03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一直以来,环境侵权的理论与实践存在结构性缺失,表现在理论上以环境污染为中心的研究展开和实践中以污染应对为中心的制度实施,致使生态破坏型环境侵权归属不明、内涵不清,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以环境污染为认识论起点的思维惯性、基于生态破坏行为特殊性的理论迷惘以及受行政管制强势地位影响的认知误区。应在厘清生态破坏型侵权与环境污染型侵权差异性、与环境侵权本质法理一致性以及基于一致性衡量的差异性消解的基础上,提出生态破坏型环境侵权的理论归属。在其内部救济问题上,根据生态破坏行为致害机理的阶段性和损害对象的差异性,面向不同层面所涉及的多层次利益格局,将生态破坏型环境侵权划分为要素减损、功能退化、私权损害三个基本类型,并提出相应的救济思路,以实现对环境侵权现存结构性缺失的弥补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