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数据类别多元化、开放方式多样性与普惠性要求与数据安全治理具有天然的紧张冲突。当前公共 数据开放安全治理存在多重局限,包括强调公共部门而忽视社会主体的安全治理责任,安全保护义务的宣示化,技术 规范的缺失,难以满足公共数据要素化下的安全治理需求。从消解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的冲突出发,针对公共数据 开放的特征应注重回应性的安全治理。在方法论上强调合作治理、比例治理和技术治理;在治理机制上注重从公共 数据梯度开放、安全义务的比例分配、技术治理的规范保障与安全合作治理的机制跟进等方面进行适应性的完善。
[V1] | 2024-08-12 14:41:19 | PSSXiv:202408.00955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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