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是实现大数据价值的重要技术,在数字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信息的搜集、推送、定价等阶段都存在着算法歧视行为,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算法歧视在信息搜集阶段侵犯了消费者身份平等权,在信息推送阶段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自主权,在定价阶段会导致高定价及垄断高价的出现,减少消费者剩余。从本质上看,算法歧视行为在信息搜集阶段引发的是经营者算法决策自主权和消费者隐私权的冲突;在信息推送阶段引发的是经营者的营销自主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在定价阶段引发的是经营者的市场利益与消费者福利之间的冲突。当前,我国对于数字经济下的算法歧视行为治理采取的是分散模式,削弱了规制的效力。在借鉴欧美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完善消费者选择退出机制,并不断强化“知情一同意”规则;通过完善数据监督处理过程及算法解释机制,加强经营者算法技术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通过事前监督和事中审查的结合,强化行业组织算法的技术审查权;通过细化监管目标、完善监管手段及厘清监管职责,构建算法歧视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
[V1] | 2025-03-19 13:37:22 | PSSXiv:202503.01598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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