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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理、事、情”为核心的三分法和与之对应的文学表达方式,即议论、叙事、抒情,作为文学在内容上的分类标准,与包括六经、子史与后世各体文章在内的四部之文,共同建构了一个多层次的文体分类体系。在古文理论的视域内,“理、事、情”三分法也存在着“变体”:强调“子史"的并立即议论与叙事的二元对立以及在乾嘉汉学的时代背景下,考据作为新的要素进入这一体系。诗歌既可能兼包“理、事、情”三者,又在整个文学分类体系中作为抒情文类的代表与“情"对应,故而诗歌与“理、事、情”具有双重关系,而加入以古文为主的这一分类体系,既符合诗歌源于六艺之一的学术史事实,亦有利于丰富这一体系的理论内涵。
[V1] | 2025-03-24 22:38:27 | PSSXiv:202503.02273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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