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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次分配”不属于国民收入分配的范畴,但是的确起到了收入调节作用。在厘清“第三次分配”的含义基础上重新明确三次分配的协同关系,是构建基础性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作用机制各有不同,分别依赖市场机制、政府力量和道德力量。初次分配重在维护良性市场竞争秩序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丰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避免贫富差距过大;再次分配侧重围绕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来缩小贫富差距;第三次分配除了基于工具理性的税收政策的激励之外,还需要基于价值理性来消除阻碍民众实现从善意愿的制度障碍,构建完善的慈善法律体系。
[V1] | 2025-03-25 09:01:15 | PSSXiv:202503.02452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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