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以众多消费者之消费私益受到侵害为其条件,从《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的规范表述和规范逻辑来看,消费公益实际上寄生于消费私益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解释中将消费公益与消费私益进行区分构造,面临的一个困境就是消费公益概念的抽象化与空洞化,以至在个案中对消费公益诉讼之具体请求权的主张,必须借助于有关消费私益救济的规范才能具体化,从而导致消费公益诉讼与消费私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上的重叠性。解决问题的理性思路是将消费公益复归众多消费者的集合性私益,参照退出制的集团诉讼,并按照法定诉讼担当原理,对现有的消费公益诉讼进行程序构造。同时扩展消费公益诉讼的外延,将消费者之代表人诉讼也纳入消费公益诉讼的范畴之中,同时对消费领域的公益确认诉讼和公益示范诉讼等进行探索。
[V1] | 2025-03-27 16:31:31 | PSSXiv:202503.03591V1 | 下载全文 |
1.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能够降低企业对大客户的依赖吗? | 2025-05-29 |
2. 中国三大城市群金融发展对生态经济效率的影响研究——基于系统GMM模型的实证检验 | 2025-05-29 |
3. 中国经济开放发展评价指数研究 | 2025-05-29 |
4. 新质生产力赋能国家战略腹地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 2025-05-29 |
5. 新发展理念视角下黄河流域地方财政支出效率评价研究 | 202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