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论文详情

中西古代人性论四大差异及成因——-兼论中华法系为何以人为中心

摘要: 法学是人学,法律是人法,研究中西法治理念的不同,离不开它对人性的判断。中国和西方(西欧)传统的人性论存在四大差异:善、恶的根源不同;善、恶可否转化不同;对谁负有“原罪”不同;性善论和性恶论所居地位不同。产生这些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西方商品经济长期以来比较发达,宗法血缘关系脆弱,人情味淡薄。而中国自然经济和家族制度长期存在,人们的血缘纽带比较坚固,人情味浓厚。中西人性论的差异,导致了西方自然法与国家法的对立统一、中国一元化的伦理法的差异;导致了西方王在法下与中国王在法上的观念差异;导致了西方重程序和中国重实体的差异;导致了西方重视防范人性、权力和中国强化权力、注重秩序的差异。

版本历史

[V1] 2025-04-28 08:21:53 PSSXiv:202504.03363V1 下载全文
点击下载全文
在线阅读
许可声明
metrics指标
  •  点击量9
  •  下载量0
  • 评论量 0
评论
分享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