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性污染可自行增殖并造成长期的系统性侵害。但是,并非所有的生物污染都属于生物性污染。不论是转基因还是基因编辑,严格而言,只有遗传性的基因改造才可能导致生物性污染。即使是非遗传性的基因改造(如不具繁殖性的转基因作物),鉴于潜在的非预期性与副作用的影响,也应采取审慎的管理策略,一事一议,及时反馈与调整。对于遗传性的基因改造,一如针对生物入侵的管理,应严格禁止出于非基本需求的实践(包括具繁殖性的转基因作物),以达到“零排放”的管理目标。在基因改造能挽救病患者的生命,且除了基因改造,尚无其他治疗或缓解方法的情形中,同时若能保证相关操作不致发生意外(导致新的伤害)的话,那么,这种基因改造(即使是遗传性的)可视为出于基本需求的改造,因而是可能获得辩护的。但在现实中,可同时满足这三项前提条件的情形是极少的。因此,就生物性污染而言,“零排放”的管理策略具有普遍性意义。就生物性污染而言,由于其特性而导致利害相关者的外延可无限扩散,在实践层面,任何专家不具有决策权,甚至任何“法人”都不具有充分的自主权,而是应交由国际组织仲裁,并应充分参考“非专业性”公众的意见。
[V1] | 2025-05-15 09:06:24 | PSSXiv:202505.00858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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