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必需设施理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历史悠久而充满争议的理论,相较于美国的保守,欧盟在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上相对灵活和宽松。通过梳理欧美关于必需设施理论的规定和案例发现,不可或缺性是认定必需设施的核心要件,消除有效竞争只是辅助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是为必需设施经营者设置强制交易义务的条件。在人工智能时代,必需设施经营者实施的拒绝交易行为更为隐蔽和复杂,显著影响人工智能市场的竞争和创新,因而有必要适度调适我国的必需设施理论。在必需设施的认定上,应当遵循类型化分析、个案和场景分析原则,具体分析竞争对手请求开放的大数据、算法与大模型、算力是否构成必需设施,重点考察竞争对手在人工智能市场是否有其他可行选择、复制替代设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经济障碍等因素。
[V1] | 2025-05-26 08:30:28 | PSSXiv:202505.02202V1 | 下载全文 |
1.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化分析及犯罪情境预防路径研究 | 2025-05-28 |
2. 缔约中第三人责任的类型及其整合 | 2025-05-28 |
3.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构建与完善 | 2025-05-28 |
4.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边界及其限制 | 2025-05-28 |
5.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研究 | 2025-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