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实践中同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多次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事例屡见不鲜,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却陷入适用的“僵化”,对“经责令而拒不改正”要件的理解成为破题关键。现有观点主要从支配犯角度展开,难以合理解释危险来源、保证人地位、因果关系等问题。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罪是义务犯,符合形式特征,核心实质是基于制度管辖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积极义务,“经责令而拒不改正”要件为限缩义务的违法要素。立足于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应实质解释“经责令而拒不改正”要件。责令改正是监管部门要求行为人履行义务的行政命令,应符合法律依据、成立要件、明确义务的实质标准。认定“拒不改正”应判断行为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义务履行应具有长效性。据此,表面改正、暂时改正、改正不力都应被认定为“拒不改正”。
[V1] | 2025-06-03 11:19:32 | PSSXiv:202506.00046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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