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个人信息处理“合同所必需”的二元构造与要素确定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31 合作期刊: 《广东社会科学》

    摘要:“合同所必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确立的个人信息合法处理事由,其实际指涉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所必需”之要求,目前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合同所必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作为一种准法律行为,具有主客观二元构造特征。主观构造中,主观意志是主观构造的第一要素,行为意思与表示行为构成主观意志的第二要素;客观构造中,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必要原则是客观构造的第一要素,事实必要、利益必要、价值必要则构成上述三原则的第二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合同所必需”的主观构造要素,需要明确不同阶段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主观意志以及行为意思与表示行为的内在联系;确定“合同所必需”的客观构造要素,则要确立以必要原则要素为主,公平原则要素与公序良俗原则要素为辅的体系定位,并合理运用事实必要、利益必要以及价值必要三要素对订立、履行合同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与合同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关系进行判断。

  • 权利滥用认定标准的适用困境与应对之道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1 合作期刊: 《甘肃社会科学》

    摘要:权利滥用规范的司法适用在于如何确定权利人的行权行为构成滥用。当前,我国关于权利滥用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标准,一是从《总则编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得出的“动态系统论”通过要素衡量予以认定,二是从司法实务中提炼的根据基本原则进行认定。然而,“动态系统论”缺乏明晰的评价基准,仅具有补充说理功能,单纯以尚需证明的要素作为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恐沦为裁判者策略性适用法律规范的论证工具;基本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径行适用则会导致规范涵摄的不确定并架空其他法律规则的适用。与此同时,比例原则基于明确的审查步骤和相对客观的审查理念,既能克服“动态系统论”作为权利滥用认定标准未能指明评价基准的弊病,又可摆脱基本原则在认定权利滥用过程中过于主观的论证倾向。比例原则通过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项子原则及其位阶秩序的鉴别路径,能够完整展现权利冲突的化解过程,并程式化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从而为权利滥用规范的明确适用提供有效助益。

  • 从撤销权到解除权:同意撤回权的认知更迭与规则续造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1 合作期刊: 《学术研究》

    摘要:同意撤回权是信息主体的核心权利,但对同意撤回权的认知不清阻碍了该权利的正常行使。学界将同意撤回权理解为一般撤销权或特殊撤销权均有失妥当。同意撤回权应是信息主体享有依据单方意思表示使隐私政策合同全部或部分不再具有拘束力的权利,因隐私政策合同持续性、非定期给付之特征,将同意撤回权界定为不定期继续性合同解除权更为契合。信息主体行使同意撤回权时不受解除事由限制,不受形成诉权制约,不适用除斥期间,不具备溯及力以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不定期继续性合同解除权说的理论观照下,应从不设置行使条件、明确“通知 + 合理机制”行使方式、不限制同意撤回权的行使期限以及确定仅向未来发生效力方面对同意撤回权的权利行使规则予以完善。

  • 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生态积分体系研究

    分类: 生态学 >> 生态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1-21 合作期刊: 《价格月刊》

    摘要:现有生态积分实践缺乏对应理论指导,存在分散性与自发性特征,未能充分实现其应有价值。基于生态积分现实基础与理论渊源的分析,从基础理论支撑体系、实践操作模型体系、基本制度规范体系视角对构建生态积分体系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生态积分体系是一个由基础理论支撑体系、实践操作模型体系和基本制度规范体系三者构成的有机体。其中,生态积分基础理论支撑体系是由本源理论、前置理论、运行理论与预测理论有机形成的内循环平面理论体系;生态积分实践操作模型体系是由生态积分 规则、生态积分平台、生态积分兑换结合形成的三向联动体系;生态积分基本制度规范体系是由原则要求与基本维度两个方面构筑而成的制度规范体系。

  • 西部农产品电商直播营销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0-02 合作期刊: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直播带货对西部农产品拓展销售市场、有效激活与转化消费潜力具有积极的意义,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这种新型电商营销模式起步较晚、发展迅猛,在引领直播带货新风口的同时,客观上诱发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侵权、虚假宣传等法律风险,有触碰法律红线、透支粉丝信任之虞。在电商直播强监管时代,西部地区农产品电商直播营销迎来大考,破解路径在于加强各方营销主体的合规建设,尤其是强化履行农产品质量审核义务、加强直播宣传行为合规管理义务、农产品供应商信息的检验与留存义务。司法行政机构应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机制;消费者作为直播带货的最后环节,应具备基本的维权理论与技能,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合法维权。

  • “三权分置”数据产权制度基本问题阐析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产业经济学 发布时间: 2024-07-12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对数据产权给予恰当的权利定位,有助于让数据成为创造和捕获价值的新经济资源。数据的价值在于使用,而传统数据产权模式在促进数据流动、体现公平分配、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存在局限,依循既有的概念术语和体系结构难以实现数据价值化的经济过程,立法规则的留白处理也导致学界对数据产权的理论界定逻辑和实施路径莫衷一是。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现有法律对新问题作出规范化解释。根据数据资源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特性,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被创造性提出,这摆脱了“权属决定流转”的桎梏。“三权分置”围绕数据价值形成和实现的过程建立了结构性产权分置制度,这与数据产业链的运行逻辑一脉相承:三权之间的结构性关系建构于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流转状态,因而更利于满足多元主体对高质量可再利用数据要素的需求。但“三权分置”数据产权制度采用的“产权”概念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权或产权概念,它的法理正当性、立法可行性等问题仍需详加讨论和细致分析。“三权分置”产权制度的理论逻辑可以从两阶层、内外部的立体结构体系加以理解,明晰该制度的基本问题将对我国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的深入研究有较大助益。

  • 论作为兜底罪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分类: 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7-08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随着网络产业在新时期的迅猛发展,我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数量逐年上涨,由此引发对该罪名立法设定与司法适用广泛而激烈的反思和质疑,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兜底罪名的见解层出叠见。为规范该罪名的现实运行以及释放该罪名的内在价值,我国应立足该罪的本质意涵,肯定该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本质,科学看待其兜底罪名的性质特征,重新审视过往对于兜底罪名全然否定的标签,明确该罪的积极意义。在立法设计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网络犯罪非接触性、去地域性以及分工离散性的特点,以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支援为核心要旨,体现“围点打援”的犯罪打击策略,实现对网络犯罪本身的治罪和治理,在立法技术与立法策略方面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方面,首先,应当保障罪名适用的处罚正当性,精确罪名的可罚性等价程度,实现罪名处罚的正当性ꎻ其次,应建立定罪量刑的归类模型,对行为定罪量刑进行归类分析,构建使法秩序得到统一的结构模型ꎻ再次,应规范不同层级罪名适用条件,拒绝随意化与扩张化地认定犯罪。最后,应准确把握明知要件的适用条件,防止帮助行为自身类型化特征不足而诱发的罪刑法定原则危机,充分释放该罪在信息网络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价值,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 数智赋能碳足迹管理的三重审视:机遇、困境与纾解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摘要: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碳足迹管理是实现“双碳”目标与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路径。数智技术的应用为碳足迹管理带来高效的数据收集与处理效率、全面的数智化碳足迹管理、国际碳足迹管理协同的发展契机等多维数智机遇。然而,数智技术是把双刃剑,数智化碳足迹管理也面临碳足迹数据的“数智”隐忧,碳足迹管理的数智异化以及仍未消弭的国际互认鸿沟等多重困境。基于此,尽快提出数智碳足迹管理的困境纾解策略:通过构建数智隐私保护体系、安全防护体系和数智碳足迹管理标准以消解碳足迹数据的“数智”隐忧;通过构建算法“黑箱”的多元应对路径、明确自动化决策责任归属、构建算法歧视与责任追究机制,以应对碳足迹管理过程中的算法“数智”异化;通过构建国际互认的多元进路、强化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构建碳足迹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保障机制,以消解数智化碳足迹数据互认的国际隔阂。

  • 水权的法律属性与制度完善——以双阶理论的修正适用为视阈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摘要:水权制度作为水权交易的核心制度,既有行政公共利益特点,也兼具自由协商私法自治的特点。学界一直存在水权的法律属性存在“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的分歧。然而,困囿于一体两面的“公法”和“私法”之争,对于明晰水权的法律属性并无意义。双阶理论为水权的法律属性提供了一体两阶的厘定思路,但是完全照搬双阶理论亦会带来属性界定明的弊端。因此,以双阶理论的修正适用为视阈对水权进行两阶段划分,可以使水权的法律属性厘定更为明了。以水权行政特许协议为拟制节点,将水权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水权行政许可阶段,呈现公法属性,受公法规制;第二阶段为水权行政特许履约阶段,呈现以私法属性为主兼具公法因素的属性,采取“行政处分+民事合同”的规制模式。以水权法律属性的厘定为前提和基础,完善水权纠纷的法律救济及争议解决机制,为水权交易和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奠定前置性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