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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法经济学思考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7 合作期刊: 《武陵学刊》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传统版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法经济学视域下,赋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不仅有利于激励创新,而且能够通过设立清晰的规则,实现“正和博弈”,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在此前提下,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赋予人工智能的投资者,一方面可以通过激励机制促进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边际收益递增、边际成本递减达到资源的更高效分配。当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特殊性,应当通过降低保护期限、合理分配收益、审慎对待“越轨”行为等扩大其合理使用的范围。

  • 公司减资董事对“通知债权人”之“注意义务”研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6

    摘要:董事在协助和执行减资决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特别是对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即办理减资的无视或放任,可能为债权人带来利益受损的风险。考察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衡量理论、权利边界理论并通过实证分析可见,公司减资董事理应对“通知债权人”负有注意义务。董事注意义务具有附随义务性质,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价值底色,具体包括对公司准确适用通知方式和程序作出提示/指令的作为义务和未经合法通知不得协助变更登记的不作为义务。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归责标准的构建应当考察过错因素、奉行行为主义并采用合理标准。

  • 未来产业创新生态培育的知识产权制度因应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6 合作期刊: 《当代法学》

    摘要:未来产业是前沿性、先导性和颠覆性技术产业化的必然产物,与重大科技创新突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密切相关,具有战略前瞻性、跨界融合性等特征。未来产业对于形成和发展我国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发展我国未来产业,需要构建良好的创新生态系统,该系统应具有开放协同性、动态平衡性以及竞争与合作的双重性。未来产业的竞争主要体现为创新生态培育的竞争。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和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的法律制度和激励机制,其对于未来产业创新生态培育的功能和作用体现于制度内涵的保护机制、激励机制、市场机制、促进公平竞争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和产业安全维护机制等。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未来产业创新生态培育方面还存在不足和局限性,需要在现行制度安排基础上实现制度创新,以更好地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创新能力和产业国际竞争力。

  • 《民法典》第1195条(“通知一删除”规则)评注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民法典》第1195条是网络侵权领域的“通知一删除”规则。本条属于请求权基础规范,前两款与第3款均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本条是第1197条的特殊情形。经过有效通知,方能产生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义务。必要措施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对行为义务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采取措施的及时性,可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和性质、通知的准确程度、侵权构成的确定性程度、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错误通知责任是过错责任,过错形态包括故意与过失。因果关系贡献度和过错程度影响损害赔偿的范围。

  • 股债融合视域下对赌协议的本质属性与法律规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伴随2023年《公司法》的颁布和适用,如何在新法视域下理解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并处理对赌协议履行难题是对赌协议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新面向。对赌协议目前仍存在理论疑难与实践困境:其一,对赌协议的认定和构成存在困惑,其与明股实债的区分是目前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其二,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区分存在论。目前,尽管对赌协议在原则上被认为有效,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出现了首例因违反证券市场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的案件。《九民纪要》所提出的“效力一履行区隔论”使对赌协议陷入“履行论”,实际履行面临法律和事实上的困境。针对这些问题,应当重新厘清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并在此基础上重塑对赌协议履行困难的规范解法。首先,对赌协议法律性质特殊,是股权和债权融合的产物。这反映在对赌协议承载的经济利益状态上,其存在趋同与分化的特点,对赌协议投资方的经济利益存在债权人化的倾向。对赌协议的作用场域复杂,受到公司、合同和会计准则、金融监管规则的约束和限制。对赌协议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实现机制存在交叉竞合,在交易构造上符合股债结合型融资的特质,在外部关系上,投资人身份在公司登记材料上记载为股东,而在内部关系上,投资人实际的法律地位是债权人而非股东,这种身份的交叉与转化依靠合同法与公司法工具。其次,对赌协议履行不能的法律困境根植于其股债融合的本质中,契约规则、组织法规则、会计准则、监管规则应当实现在对赌协议纠纷处理和争议解决上的协调统一。最后,在股债融合视域下,应当通过解释2023年《公司法》中有关类别股的相关规范实现对赌协议的履行。在种类上,应当明确对赌协议可以被类推适用为144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优先股;在行权上,应当适用优先股表决权行使的一般限制并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承担对投资方的特别信义义务。此外,还应当优化公司利润分配规则和减资规则的财源限制以及相关程序,促进公司在不丧失偿债能力的基础上灵活处理其资产以及公司法资本制度革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 论公平责任在文体自甘冒险中的回归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自甘冒险规则虽然整体上得到了裁判者的普遍认同,但学界与实务界对其表达的“参与者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的价值判断依旧存有质疑。受害人自甘冒险并非免责事由,自甘冒险规则实质上是过错归责原则在文体自甘冒险领域的具体化。文体自甘冒险与其他自甘冒险在参与者过错的规范性评价上存在显著差异,前者不仅弱化了参与者的注意义务,而且也否定了自甘冒险行为本身应被评价为受害人过失的常识性观念。自甘冒险规则虽然在立法技术层面上并无问题,但“重大过失标准”的严格适用可能会导致参与者间的利益失衡。就我国的立法传统、社会现实以及当事人利益协调等因素而言,在受害人独自承担损害存在明显困难时,应在过错归责体系之外,通过公平责任的谦抑性适用要求无重大过失的参与者分担受害人的损失。

  • 法人对外为法律行为之机制论纲——若干基本概念的梳理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意思表示概念只能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意思表示一语,仅具描述意义,不构成一项法教义学概念,无法拆分为法人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法人对外为法律行为的路径,只能借助代表或代理制度。法定代表之性质,宜采法定性机关代理说。我国法定代表制度的缺陷,在于代表机关与业务执行机关分设、代表权与业务执行权割裂。机关及职权合一理论,虽不能改变现行法机关分设的现状,但在法教义学上仍有助于界定法定代表权的范围,从而有助于理解法定代表权限制问题。至于《民法总则》创设并为《民法典》所承受的“职务代理”制度,并不是一项成功的立法设计,未来应被可能成形的类型化规则所取代。

  • 宅基地流转的居住权路径检视及其入市法律规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投资性居住权制度的引入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制定过程中讨论的热点议题之一,历次审议稿的意见征求中效仿德国允许居住权自由转让的观点虽在当时罕有反对之声,但最终却与《民法典》第369条中“居住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截然相反,从侧面表明立法者认为比较法上的投资性居住权在根本上不符合我国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初衷与社会发展需求。在“适度放活”改革背景下宅基地流转入市模式的实践探索中,将宅基地使用权塑造为纯粹用益物权的观点在理论界占据主流地位,扩张宅基地用途与使用权能的农村住宅居住权路径同样引发学界关注,依托“房地一体”处分规则借助投资性居住权的自由转让实现宅基地流转受到部分学者的认可与推崇。然而通过分析后发现,农村住宅投资性居住权与《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与禁止转让的限制存在冲突,不具有突破现有用途管制进而实现宅基地“适度放活”的可能,对促进宅基地流转的实践价值甚微。未来的宅基地流转模式选择,放弃以居住权路径为代表的权利扩充模式应是理性之举。作为权利扩充模式的代替,从本土实践中产生的宅基地转化模式明显是推动宅基地流转更为合理的制度出路。将宅基地使用权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不仅契合宅基地“适度放活”与现有法律权利体系,也与我国土地权利演进的历史逻辑一脉相承,展示出推动土地要素流动进而推进国内统一大市场与城乡融合发展的社会效应,已经完成由政策文件、试点经验向地方性法规的转变。为切实完成“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目标,需要对当前试点地区中新兴的宅基地权利转化模式进行总结,在法律层面形成制度规范,以维护村集体所有权人地位、确保农户利益不受侵害为出发点,形成符合乡村特色的国土规划制度与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并建立起符合市场需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

  • 人机共驾接管失败时安全员的过失责任——从信赖原则的适用切入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目前,人机共驾接管失败致死的案件备受瞩目,对于安全员虽未履行接管义务,但可否主张信赖原则而不承担过失责任,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的争议。从肯定论看来,人机信任建立在人工智能可信任性的基础上——机器有自主性、能动性和以人类为中心的意向性,并偏重人类对机器的信任。对高度分工、高风险的人机信任适用信赖原则,是组织模式的一种延展,不会导致责任稀薄,更符合刑事责任性质,具备合理性。信赖原则例外否定过失责任时,以不同自动驾驶水平下安全员、自动驾驶系统和人机交互作为客观因素,可具体判断信赖的相当性。安全员没有履行接管义务的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但当其合理信任自动驾驶系统能够执行预期功能时,不能具体预见结果的发生,由此信赖原则在责任阶段否定过失,发挥后端风险结果分配的作用。

  • 论Bolar例外在非人用药领域的扩张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随着专利保护期限的临近,我国有一大批农兽仿制药面临为行政审批目的实施专利行为的侵权风险。解决非人用药上市的侵权困境成为当下药品专利制度的现实需求与重点调整方向。从美国Bolar例外制度的创立与演进历程看,其在近40年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产业变革进行了多次扩张,以实现仿制药企、原研药企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然而,我国Bolar例外制度可否扩张至非人用药领域?扩张方式、扩张限度及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限制性标准等问题均存在理论与制度空白,亟待系统研究。通过深入分析可知,Bolar例外制度在非人用药领域的扩张具有理论正当性与现实可行性。就正当性而言,首先,该扩张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基于实验性用途专利豁免发展而来的Bolar例外,其创制与发展均以产业变革为基本遵循。通过将农兽药行政审批相关的专利实施行为纳入“安全港”范畴,能够促进我国农兽仿制药的及时上市,优化现行产业结构。其次,有助于提升健康食品的可及性。在食品安全战略背景下,作为专利政策调节工具的Bolar例外蕴含公共政策属性,可有效规制农兽药专利的过度垄断,协调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在健康食品可及性方面的利益张力。此外,从国际规则看,该扩张具有国际法层面的合规性。农兽药Bolar豁免符合《TRIPS协议》第30条规定的三重检验标准,是国际条约框架下的合规性调整。就扩张限度而言,首先,从制度层面看,Bolar例外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不应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混同。原研药企常以利益平衡为由将二者划上等号,这种极具迷惑性的表观平衡背后更多地隐藏着对自身利益的呼吁。其次,从对象层面看,基于产业政策理论的比较优势,在农兽药领域的扩张应当局限于具有当下产业上市需求的化学药领域,不宜过早延伸至农兽生物制药,避免制度调整的偏差带来基础资源配置的错误和医药专利政策的失利。就具体路径选择而言,结合我国Bolar例外制度现状和域外比较分析结果,同时考虑到我国历次《专利法》修正的时间周期,建议采用两步法扩张其在非人用药领域的适用。第一阶段,借鉴美国司法豁免模式,实现在《专利法》修改前的过渡性司法扩张。第二阶段,在《专利法》第五次修正时将非人用药正式纳入Bolar例外的法律规范体系,通过稳定的制度体系促进我国农兽仿制药产业优势竞争格局的形成。

  • 企业数据担保融资的法律适用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企业数据担保融资存在数据权利质押贷和数据资产抵押贷两条入法通道。数据权利质押贷是企业基于数据财产权的交换价值,换取银行融资贷款的一种方式。数据资产抵押贷侧重数据的经济价值和流通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兼顾抵押权人的受偿需求和抵押人的数据利用需求。数据担保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目前可依托各数据交易平台的互认,实现权利公示和权属查询。数据担保融资贷款金额受数据现时价格p,担保总量q,担保率α的综合影响。鉴于p的波动性,数据估值应是该数据多个优先应用场景下的价值区间,并由估值机构提示数据价值波动风险。为了避免担保数据因时效而贬值,未来融资实践或可尝试数据动态质押的方式,允许出质人在质押期间利用数据并更新数据,以实现数据流通共享和财产担保的双赢。

  • 论反歧视原则在民事交易关系中的体系化适用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4

    摘要:反歧视原则产生的动因源自抽象人格人理论的不足和现代民法对实质平等的价值转向。反歧视原则在适用于民事交易关系的过程中会对契约自由产生必然的限制效果,因而需要平衡好二者间的紧张关系。歧视意思表示的识别应以社会共识的客观性为价值基础,对内涵和外延的界定采取限制性解释的方式。民事交易关系中涉及社会化属性交易的部分是反歧视原则能够得以应用的具体范围。我国法院目前对歧视行为侵权本质的认识仍是围绕单一的人格权而展开,但民事交易中歧视行为侵害的权益至少体现在对人格尊严的贬损、对相对人合同权利的限缩、对合同双方平等地位的破坏三个方面。应以人格与合同两个侧面奠定反歧视救济制度的基础,从受歧视者的人格权利出发,反歧视救济目标应落脚在精神损害赔偿上;从受歧视者的合同权利出发,反歧视所引致的强制缔约问题应根据交易主体的公私属性、市场控制力以及交易关系的社会化属性,实行分类讨论。

  • 手术机器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4 合作期刊: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手术机器人所呈现的自主学习性、独立性和交互性等发展趋势,使得其逐渐独立于医疗机构或医生,甚至对后者可能产生反向影响,引发法律责任问题。对于手术机器人造成的医疗事故,单独地划归于医疗损害责任或产品责任无法契合其特征和发展趋势,而简单以人工智能等级进行的划分责任类型,亦割裂了手术机器人与医生之间的交互关系。对此,应确定医疗机构与手术机器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在规则适用上注重不同主体在过错认定、危险控制等方面的特征。未来,规范手术机器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应确定单独的侵权责任规则体系,并设置第三方赔偿制度以提供有效法律支撑。

  • 家庭自治在新时代法治国家的模式转型与路径选择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4 合作期刊: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伴随个人主义的兴起,家庭并非其成员获得社会身份的唯一场域,人格独立诉求、国家亲权理论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亟需国家公权的主动干预,于家庭内部形成“自治+他治”的双轨治理模式。《民法典》是社会转型期的重要基础性法律,“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与“优良家风”条款为家庭自治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中再次勃兴创造有利环境。应从家风条款的规范性质、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等层面强调家庭自治时代内涵,关注异性非婚同居“准家庭成员”的权益保障,贯彻落实“家一校一社”协同育人的政策需求。

  • 从利益到权利:网络虚拟财产利益权利化之路径选择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3 合作期刊: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字经济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已然成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纠纷最多的新型财产。《民法典》第127条虽然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保护范围,但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作出回应。“权利范式”与“关系范式”是民法规则构建的思维方式,在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定位上,应当抛弃具有一定实益的关系范式与符合立法者目的解释的利益范式,继续恪守权利范式。在损益学界既有学说的基础上,或许可借鉴绝对权之结构特征,将网络虚拟财产“绝对权化”,进而确立为与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相并列的网络虚拟财产权。

  • 三重授权原则下企业数据流通的纾困路径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3 合作期刊: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摘要:在企业数据流通场景下,三重授权原则面临诸多困境,其中个人与企业作为数据主体的利益冲突,以及企业数据客体范围模糊性问题尤为突出。在化解数据主体利益冲突方面,应依据不同情况赋予用户不同程度的个人数据携带权,明确该权利的适用对象,保障企业收益权,并形塑安全可信的数据传输协议,化解数据主体的利益冲突。在明确数据客体范围方面,要明确三重授权原则下不同类型的数据客体,并分别设定适用标准:对于“汇集+分析"得到的个人数据,应绝对适用三重授权原则;对于“收集+存储"得到的个人数据、“收集+存储”得到的非个人数据以及“汇集+分析”得到的非个人数据可相对适用三重授权原则,以此平衡个人与企业数据权益。

  • 搭便车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与戏仿抗辩的冲突与平衡——以“海底捞诉河底捞”案为切入的违法性判定研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2

    摘要:以“海底捞诉河底捞”案为切入点,通过解构传统商标侵权理论中混淆侵权与淡化侵权的法理基础,结合实践对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适用,系统论证商标淡化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判定标准的选择基准。当商标戏仿行为落入淡化侵权规制范畴,其违法性边界是司法裁判的核心。通过辨析商标戏仿在法益结构层面相较于著作权戏仿的特殊性,阐明其在文化场域中的正当性边界,进而证成将独创性标准纳入商标法评价体系的制度供给迫切性。并基于此构建“客体—效果”二阶审查模型:前者考察被戏仿商标的符号识别功能完整性,后者评估商业表达对商标显著性的实质影响。在维系商标识别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类型化标准包容文化多样性表达与社会公共议题的批判性讨论。

  •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法保护的动态体系论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2 合作期刊: 《人权》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个人信息侵权救济在损害认定、因果关系证明、违法性判断、过错判定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侵权法无法对此作出有力的回应,这严重有碍于数字社会的人权保障。动态体系论是介于固定构成要件和一般条款之间的第三条道路,既克服了“要件一效果”模式“全有全无”式法律效果评价机制的僵硬呆滞,也避免了一般条款模式的不确定性,能够切实提升法律系统应对社会变迁的灵活性。鉴此,应在动态体系论的指导之下,构建个人信息侵权的动态基础性评价框架,依靠各个基础评价要素的动态协动作用,实现对个人信息侵权的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法律效果的弹性化评价,借此化解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侵权危机,促进作为数字人权的个人信息权益的实现。

  • “性自主权”侵权责任认定与精神损害赔偿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2 合作期刊: 《人权》

    摘要:我国民事立法层面尚未做好将 “性自主权” 明确列入一般人格权范畴的理论准备。在处理日益增多的 “性自主权”侵权纠纷中,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确认“性自主权”的权利属性时出现了司法偏差。这就需要从 “性自主权” 概念和属性的法理辨析中明确其人格权本质,从法教义学角度实现 “性自主权” 一般人格权抑或其他人格权益的权利证成,进而为法院“据法裁判”提供理论依托。通过对“性自主权”侵权情形的划分和归类,明晰侵犯“性自主权”的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通过梳理民事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侵犯“性自主权”的法律规范,明确侵犯“性自主权”,尤其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责任认定、救济措施以及存在的规制漏洞。在此基础上,厘清因侵犯“性自主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认定机制和赔偿标准。

  • 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新闻例外”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2 合作期刊: 《人权》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时代各国法律体系构建中的重大问题,引入平衡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基本人权保护和数据立法的重要目标。个人信息保护涉及诸多价值之间的综合考量,而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与其他权利体系之间的平衡架构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关键,“新闻例外”即是表征个人信息保护平衡架构的显著例证。作为社会公器,新闻既追求商事价值,又倡导表达自由和公共价值,新闻与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天然的紧张关系,平衡架构的“新闻例外”成为平衡构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涵。“新闻例外”的平衡架构需要合理界定新闻的概念和目的,而新闻行业的自律与司法实践的介入都是必要因素。我国已经通过《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初步完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顶层立法设计,然而,“新闻例外”的平衡机制远未确立,在平衡理念与完善制度体系保障基础之上的“新闻例外”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发展的基本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