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31 合作期刊: 《广东社会科学》
摘要:由于假定条件缺失与归责逻辑含混,民法理论与实务对紧急避险存在诸多误解。紧急避险的司法认定情况表明,损害对象问题最为突出,行为正当性与主观意图未获得充分贯彻;而在民法后果认定上,存在责任阻却功能虚置,过当责任性质与补偿适用范围理解不一致等问题。在遵照《民法典总则编解释》规定的前提下,紧急避险的民事裁判应首先确定损害归属,并排除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避险行为。在避险过当上,需结合受害人是否引发危险这一因素认定避险必要限度。在人为原因引发危险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判决避险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