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03 合作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永久基本农田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藏粮于地”目标与“十四五规划”实现的重要依托,目前制度规范中仍存在永久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的混用表述。围绕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阐述,分析表明永久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并无迥异,且前者的表述更契合现有实践。研究认为,上下位阶条文不统一、新旧政策性术语不匹配、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备等问题均源自永久基本农田概念的含糊,以及规范性文件对永久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的混用。基于此,建议统一规范性文件中永久基本农田的表述,从宏观与微观层面对既有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宏观构造包括三方面:一是更新和完善法律与条例之间的良性互动,二是相关法律的系统性衔接,三是政策规范的及时性回应;微观设想表现在客体明晰下的范围划定与耕地补偿整合,责任主体明确下的监测监管治理力度的加强,以及价值衡平下保持粮食安全用途不变的生态发展型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