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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籍的重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确认标准释论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31 合作期刊: 《广东社会科学》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未完全解决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在成员资格确权时,户籍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首要标准,对于户籍仍然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不需要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限制条件。通过历史考察可得,虽然农村户籍的赋权功能在不同阶段有不同内涵,但是户籍作为农民在集体化政策时期为集体资产形成作出贡献的证明,以户籍赋权系尊重历史的体现,故前述两项限制条件不构成户籍赋权的前提。况且,作为相对稳定的公示方式,户籍呈现出唯一性与确定性的特征,以户籍赋权可以实现集体所有权的事实归属,并可避免成员资格标准的实质化带来的弊端。然而,以户籍作为赋权的唯一标准不仅忽视了不断变化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易误将户籍存续作为集体成员资格保留之前提,故应以成员权确权为时间节点,区分特定情形下户籍与成员资格相分离的不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