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回归辩护权本位的律师保密范围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09 合作期刊: 《甘肃社会科学》

    摘要:刑事辩护的长远发展有赖于实现有效辩护,而有效辩护则有赖于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有权保密的规定不明确,《律师法》中保密义务的规定又与《刑事诉讼法》不完全衔接,导致律师保密或披露的实务做法不一,影响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与充分有效辩护。为分析律师保密范围,律师保密制度的基本定位需要界定清楚。律师保密制度须以辩护权为本位,宜以维持辩护沟通的内部性为限,界定保密的内容范围;以承担辩护职责为限,界定保密的主体范围;以个案中的辩护沟通全覆盖为限,界定保密的期限范围。为规范实务做法,现有《刑事诉讼法》第48条建议回归辩护权本位而调整规范重点。《律师法》第38条须与时俱进,更加强调律师保密的权利属性。配套制度也应避免法援律师档案查义务、行政监管、不得妨害作证义务与保密权的冲突。在危及执业安全时,由司法权衡合理界定保密边界,赋予辩护律师例外的披露权限,发展律师披露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平衡个案中的多元价值。律师保密范围的合理界定,有利于稳定执业安全预期,为有效辩护提供必要的制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