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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实践检视与规范建构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6 合作期刊: 《求是学刊》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因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致使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进行监督的必要手段。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具有鲜明的法律监督属性,在运行过程中秉持行政优先的原则,在效力上具有一定的拘束性,并独立于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检视当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践,发现其存在约束效力不足、制发次数的非限定性、跟进监督机制不完善、与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不衔接等函待解决的问题。为有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制度功效,应当强化检察建议的约束力,确立一次制发为限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制发后的跟进监督机制,促进检察建议内容与诉讼请求的衔接,以提高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实效。

  • 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法律属性及其可诉性——基于规范结构的实证分析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近年来,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突发事件应对与建立诚信社会的背景下,起源于英国教育领域惩罚不端行为学生的“黑名单”制度开始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被广泛运用。行政黑名单制度虽然对于提高政府风险预防能力、增强执法联动性等具有积极意义,但也会对被记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被列入黑名单等行为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以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政的责任,成为关键问题。这一问题取决于对行政黑名单制度性质的认定。从实证法角度考察,行政黑名单制度具有“ 单一黑名单型” “ 黑名单+公开型” “ 黑名单+直接惩戒型”“黑名单+间接惩戒型” “黑名单+联合惩戒型” “黑名单+独立惩戒型” 六种规范内在结构,存在“基于黑名单行为本身的效果实现”“基于黑名单直接触发的惩戒行为的效果实现” 与“基于黑名单间接附加的惩戒行为的效果实现”三种外在效果实现结构。行政黑名单行为是否可诉,首先需要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对于不属于明确列举受案范围的行政黑名单行为,还需要实质判断其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益“ 不产生实际影响”。具体而言,“ 单一黑名单型” 行为不具有外部效果,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黑名单+公开型”行为会对相对人权益产生事实上的影响,可诉;“黑名单+直接惩戒型”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内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诉;“ 黑名单+间接惩戒型”和“黑名单+联合惩戒型”行为中的黑名单属于后续惩戒行为的事实要件,被单独公开后可诉,未被单独公开则仅具有诉惩戒行为之时的附带可诉性。在自然危险与自反性风险交织的高度复杂社会背景下,行政机关基于现实执法需求、信息技术基础与改革创新动力,会自主创设与运用新型规制工具。对于复杂行政事务管理中的新型信用规制工具,必须在厘清其实然状态的基础上,为其构建具有针对性的法治约束框架。唯有如此,以行政黑名单为代表的信用规制工具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发挥预期功能。

  • 商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实践困境与适用规则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对商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存在同级法院对类案、上下级法院对同案适用不同程序处理规则的现象,这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的程序开展,还可能导致商事犯罪的错误界定和商主体的权益丧失。根据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相互影响关系,商刑交叉案件可以分为刑事案件影响民商事案件定性的竞合型、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互不影响但有所关联的牵连型和民商事案件影响刑事案件定性的从属型三种类型,应分别适用先刑后商、商刑并行和先商后刑的程序处理规则。竞合型商刑交叉案件需满足行为主体与核心行为同一的“同一事实”要求,不满足双重要求仅在少数构成要素上有所牵连的属于牵连型商刑交叉案件。商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规则已在实质上趋于类型化,无需将某一规则原则化处理并设定若干例外情形,避免原则化路径所带来的非公正、非效率、非合理的问题。

  •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5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坚持正确人权观是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现代化的基本前提。新时代以来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领域形成的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不仅是正确人权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建构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理论支撑,应当一以贯之地坚持与发展。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孕育了一套极具本土特色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实践逻辑:通过党的领导引领协同治理、通过刑事政策奠定发展方向、通过立法改革构建具体制度、通过价值平衡实现功能发挥。在此基础上,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事业已经取得了具有中国气派、展现中国风格、彰显中国模式的历史性成就。但随着社会矛盾的深刻转型、涉外法治的迅猛发展、轻罪治理的特殊需求以及刑事司法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还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风险与挑战,仍然是一场未完成的改革工程。在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进程中,为了充分实现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应当从坚定思想导向、强化理论供给、完善制度建设与优化实践运行等维度提出体系化的应对方案。

  • 图尔敏理论在诉讼论证中的适用性分析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4 合作期刊: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法律论证是逻辑应用的重要领域,严密的逻辑论证可以为司法实践减小阻力。将图尔敏理论应用在法律的诉讼论证领域,有助于细化论证流程,呈现各要素在论证过程中发挥的具体作用,使起、应、审三方的论证过程有更加明确的解释性,从而为高层次理论剖析提供清晰、可供辩论的结构支撑。从起、应、审三方主体的不同论证目的出发,探究图尔敏论证模型在证成、反驳、说服的论证过程中所发挥的分析和评价作用,剖析图尔敏论证理论在诉讼论证方面的适用性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需要,而且在深度发掘图尔敏论证理论的实践价值进而推动逻辑和法学理论的交叉研究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 律师参与市场化解纷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实践和问题 ——以杭州为例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3 合作期刊: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摘要:由律师主导的市场化调解制度逐渐成为市场化解纷和公共法律服务的全新选择。作为全国首批市场化解纷机制试点城市,杭州市在律师参与市场化解纷与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创新实施制度先行、市场导向、放权搞活、诉调衔接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1+110”的组织体系,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加强多主体协同,发挥律师队伍的主力军作用;从制度、专业、技术多方位推动协同,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功能。

  • 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形式的规范化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3 合作期刊: 《南都学坛》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限定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形式。但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却明确要求对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这导致实践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占比逐年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不断接近极值。虽然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增强被追诉人从宽预期、减少认罪后反悔、增进量刑规范化等方面的功用不容否认,但片面追求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事实上,确定刑量刑建议和幅度刑量刑建议各有优缺,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形式而言,以幅度刑为主、确定刑为辅才是合理的发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对此作出合理回应。

  •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问题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3 合作期刊: 《南都学坛》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应注意与《监察法》《人民陪审员法》《法律援助法》《法官法》等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以解决刑事诉讼法的空白、遗漏和与相关法律的冲突问题,应通过“内外一体”“协调一致”和“拾遗补缺”的修法途径解决上述问题。在衔接协调中应注意保持《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性和核心性,照顾现行各专门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可以通过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特别程序”或者增加“初查”程序、特殊侦查(调查)措施等,解决一些特殊犯罪领域对诉讼制度的供给需求。这样既可以避免刑事诉讼法律规范适用上的混乱,也可以提升《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基本法律的品质和权威性。《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注意该问题,以此实现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协调性和统一性。

  • 突破难点,守正创新: 奋力推进《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3 合作期刊: 《南都学坛》

    摘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于 2023 年 9 月发布了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的修改草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 这次修改的背景和要求与前三次修改有着重大区别,尤其是在新时代修正《刑事诉讼法》会遇到很多难题。 针对修改中的难点一一作了论述,如修改的理念、标准和要求,修改中如何坚持“程序正义”,如何坚持“科学修法 开放修法”,如何贯彻联合国关于刑事司法最低限度标准,修改中如何与《监察法》对接等问题,并对修改中的一些重点作简要论述。

  • 供给与需求:涉外仲裁秘书培养研究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发布时间: 2025-04-22 合作期刊: 《法学教育研究》

    摘要:仲裁因程序便捷、执行广泛有效在解决国际争议中越发受到重视。近年来,我国涉外仲裁迅速发展,但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尤其是涉外仲裁秘书队伍遗乏。在涉外仲裁秘书培养过程中出现“供给”与“需求”脱节、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匮乏、相关配套政策制度不完备等问题。涉外仲裁秘书培养体系需要从形成以“需求侧”为导向的培养模式、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健全涉外仲裁秘书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予以完善,逐步提升我国涉外仲裁秘书的专业性和国际竞争力,提升我国国际仲裁话语权。

  • 数字司法实践的刑事程序规制一一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背景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数字时代,为适应刑事案件办理的新需要,公检法机关积极推进数字司法实践,提升了案件办理质效,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需要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予以规制。《刑事诉讼法》规制数字司法实践,宜采用“原则性要求+关键性规范”模式。按照此种模式,首先应提出强调权利保障、坚持控辩平等、合理定位办案人员和工具关系这三项原则性要求,其次应将数字取证、数据处理和人工智能辅助办案作为规制的关键问题,最后从合理引入新兴权利、大力增强辩方力量、籍由数据安全保护限制公权力三个角度展开《刑事诉讼法》规范层面的修改完善。抓住《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对数字司法实践进行规制,能有效缓解此种实践所带来的副作用,确保其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运行。

  • 刑事诉讼中引诱取证的规范解释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甘肃社会科学》

    摘要:冤假错案的平反和“自白任意性”原则的确立,有效规制了刑讯逼供、威胁等暴力取证方法的使用,但以引诱为典型代表,带有强烈心理或精神强制色彩的“隐性暴力”取证方法日益受到办案机关青,与其他取证方法并用,以“组合拳”的形式作为收集证据的“一线手段”。但受限于“引诱”取证的非暴力强制性和权利侵害的隐蔽性,其常被视为侦查谋略,一直未能引起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重视,立法层面也未能给予积极回应,因而导致实践中采取“引诱”方法收集的证据面临界定难、取证难、排除难的三大困境。何谓“引诱”以及如何将其与威胁、欺骗等概念相区别,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理非法引诱的逻辑前提。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引诱”规制立场的历次变迁,参考德国刑事诉讼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引诱”解释为“利诱”,以回应实务中难以认定引诱的困惑,助力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落地。

  • 我国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因被滥用为规避无罪判决的手段而屡受质疑。尽管如此,撤回起诉制度在被告人权利保护、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存在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绝不能因为其有被滥用的风险就一废了之。撤回起诉被滥用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撤回起诉制度存在缺乏当事人参与、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审查流于形式、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申请的司法裁定缺乏终局性等缺陷。因此,应当建立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听取被害人、被告人意见机制,加强法院对撤回起诉的实质性审查,并从强化司法裁决的终局性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

  • 法治社会建设视野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空间转向——基于基层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创新实践的分析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理论月刊》

    摘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制度载体。时空关系是理解当今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维度。既往研究多注重从时间维度考察各种解纷机制的得失,容易忽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的结构性关系。在实践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结构紧张、系统紊乱,引致基层解纷能力日渐流失。一站式解纷中心从空间维度上解决了解纷系统物理空间区隔化、组织空间碎片化、关系空间离散化的问题,将执政党的政治势能注入物理空间,由此实现解纷资源的空间集聚与解纷规范的空间塑造,将解纷“金字塔”这一理想模型变成社会现实,最终营造出多元共治的情感空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时空复合结构,再造了基层解纷能力,使法治系统与生活世界紧密联结在一起。

  • 人工智能辅助刑事诉讼决策的正当性及风险消解——以量刑辅助系统为视角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人工智能的革命浪潮已清晰地显示出相关技术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的必然性。然而,在宏观层面,人工智能以辅助决策的形式介入刑事诉讼存在“非中立”和“不可解释”的正当性困境;在微观层面,量刑辅助系统作为其典型代表,在司法实践中正侵蚀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简单地在刑事诉讼中禁用人工智能并不现实,也不利于法治的现代化。更理性的做法是构建非歧视性算法、以“理解黑箱、限制黑箱”的方式走出“黑箱”迷雾,并将“证伪”、出罪作为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的边界和追求,由此对其正当性予以证成。此外,还需要进一步从理念和制度层面双管齐下,通过破除法官“技术迷信”、改革现行考核评价系统的方式消解其为法官自由裁量带来的现实风险。

  • 油地融合发展背景下人民法院能动履职实践和创新路径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4

    摘要:油地融合发展作为国家战略,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油地融合的深入推进,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凸显,成为制约油地深度融合的瓶颈问题。本文以油地融合发展为背景,以矛盾纠纷化解为切入点,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系统梳理了油地融合发展的时代背景、必然性以及矛盾纠纷现状,并重点考察了胜利油田、大庆油田、青海油田和华北油田驻地法院在化解油地矛盾纠纷方面的司法实践探索。研究发现,当前油地融合发展背景下矛盾纠纷化解面临着基层党组织衔接不畅、基层社区化解力量薄弱、文化壁垒尚存、信访维稳对接不足以及矛盾纠纷复杂多样等实践难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人为本、多元协同、与时俱进等创新路径,以期为构建油地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

  • 监察法修改背景下监检强制措施衔接的现实难题及其化解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4

    摘要:《监察法》首轮修改新增强制到案、管护、责令候查等强制措施,使监察强制措施从一元立法配置转向四元立法配置,将极大改变监察强制措施与检察机关所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间的衔接关系。监察强制措施的体系性重构使原本监检强制措施衔接在互涉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与转换、先行拘留的适用及监察强制措施的解除、退回补充调查情形下强制措施的适用规则、漏罪新罪情形下监检强制措施的反向衔接等方面的规则面临适用困境,亟须进行规则重塑。对此,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互涉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与转换上,确立“预计措施强度+主调查机关优先”原则;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先行拘留的适用及监察强制措施的解除上,应取消先行拘留制度,并通过确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弥补强制措施衔接的时间空档;在退回补充调查情形下强制措施的适用上,确立“案退人不退”与“案随人走”相结合的适用原则;在漏罪新罪情形下强制措施的反向衔接上,应以被调查人的羁押状态为参照,一并考察责令候查与留置措施的适用情形。

  •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引入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1 合作期刊: 《齐鲁学刊》

    摘要: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在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引入方法论具有必要性。当下,方法论应用于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过程还需要在建构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具体操作中寻求解决之道,这有赖于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自身的发展与刑事诉讼司法解释领域研究的突破。将方法论应用于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过程具有可行性,相关学科的方法论体系及相关研究成果都能为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构建提供借鉴方案,只是在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构建时,必须重视其自身的特殊性。方法论应用于刑事诉讼司法解释领域将会从多角度、在多方面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

  •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海量证据简化证明模式应用进路探析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1 合作期刊: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面对海量的信息网络犯罪证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在总结之前有益探索的基础上,设计出一条新型的简化证明模式。实务中往往缺少必要的论证和说理,极易引发对正当性的质疑。应当明确,新型简化证明模式不是抽样取证、没有降低证明标准、也没有转移证明责任。简化证明模式的运用应坚持科学的路径和方式:一是坚持末位适用原则,必须同时满足证据数量特别众多、客观上存在证明困难、海量证据具有同质性的前提;二是明确科学的取证方法,样本选取应同时满足充分性、代表性、随机性的要求;三是注重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建立健全审批、监督程序,完善见证、留痕制度,重视说明和论证工作;四是突出辩方的权利保障,在充分保护被告人辩驳权利的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审查义务。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种特殊答辩及其风险应对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1 合作期刊: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特殊答辩,分别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骑墙式答辩”和因控方反悔从而辩方希望恢复原控辩协议的“投机式答辩”,然而,目前立法上缺乏有效的规范以应对这两种答辩形态。特殊答辩存在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与自愿性规则的问题,基于此所引发的风险主要体现为:案件实体上可能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以听取意见的形式主导进程,被追诉人缺乏救济性程序保障,降低了司法效率。因此,为有效应对特殊答辩潜在的风险,应当要求法官进行形式审查,坚持法官的程序主导权以及贯彻实质真实主义,要求重新组成合议庭以及排除因认罪认罚而提供的口供,通过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以确保控辩平等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