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26 合作期刊: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关于私鉴定效力的规定过于粗疏,未能向法院系统阐明如何审查私鉴 定的问题,进而导致司法实践对私鉴定难以形成统一的审查路径。无论是将私鉴定意见严格界定为某一种法定证据 类型并对其采用相应的证据审查规则,还是径直否认其作为证据资料使用的能力,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基于私 鉴定的基本特征与现实需求,应当肯定私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以作为证据资料的当事人陈述为主要参考类型,结合 司法鉴定的审查事项设计,对私鉴定的审查判断规则作出具体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