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当·斯密的公平观

    分类: 理论经济学 >> 经济思想史 发布时间: 2024-10-16 合作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摘要:公平正义在亚当·斯密的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在斯密看来,商业社会之所以比过去更“好”,就在于它大幅提高了普通民众的生活水准。斯密并不主张“自由放任”,从不认为人“只追求自己的私利”就能为全社会带来“最大的好处”。亚当·斯密时代,认为穷人本质上品行不端、好逸恶劳,应使其“保持贫穷”是普遍共识,而斯密不仅对穷人抱有深切的同情,并且开启了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理念:穷人因“贫穷”本身就有权得到政府救助,这一观念是革命性的。亚当·斯密还主张通过财政税收制度减少不平等,并提出了税收公平原则;他总体上主张比例税,有时还赞成累进税。财政支出方面,亚当·斯密支持主要面向普通民众的公共教育。

  • 全球论何以回应罗尔斯主义者的挑战:基于“世界体系论”的补充

    分类: 哲学 >> 伦理学 发布时间: 2024-12-30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罗尔斯主义者与全球分配正义论者的论辩中,全球分配正义论面临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关于“万民社会”中是否存在与“域内社会”的“基本结构”可类比的“背景结构”。罗尔斯及其辩护者均强调域内的“政治文化”而否认这种可比性。由此,他们认为没有理由将分配正义原则应用于全球。二是对于应以何种制度在全球层面落实分配正义原则,全球分配正义论者的设想也存在一些不足。对此,“世界体系论”的理论资源可以有效补充全球分配正义论,帮助其回应挑战:该理论有助于反驳罗尔斯主义者的“政治文化视角”,确认全球“背景结构”与域内社会基本结构的可类比性;同时,世界体系论变革“世界体系”的方案也可补充全球分配正义论者的制度设想,弥补其当前的不足。

  • 从马克思的思想看共同富裕问题

    分类: 哲学 >> 马克思主义哲学 发布时间: 2024-11-15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公正的分配制度作支撑,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对我国践行共同富裕的现代化道路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对分配与生产的总体性关系的澄明,马克思将对资本主义分配正义批判的矛头指向了资本主义制度,揭露了分配正义及平等的价值追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虚妄性,表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坚持历史性原则,强调分配正义及平等的内涵和实现与生产力的发展密切相关,阐明了按劳分配原则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必然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有益于我们厘清按劳分配与共同富裕的阶段性关系。作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正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以每个人实现自我的需求为分配原则,超越了“物性”逻辑的分配正义,兼具现实性和理想性,蕴含有结果平等的价值指向,将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与共同富裕统一起来,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把握共同富裕的内涵和实现条件。

  • “马里布冲浪者”之争——罗尔斯与范帕里斯论基本收入的

    分类: 哲学 >> 马克思主义哲学 发布时间: 2025-03-24 合作期刊: 《学术研究》

    摘要:范帕里斯是基本收入的首倡者和捍卫者,长期为基本收入的正当性进行辩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范帕里斯早期为基本收入辩护的主要思想资源之一。然而,范帕里斯的这种理论努力在1987年遭到罗尔斯以“马里布冲浪者”为例的拒斥,而后陆续就基本收入的分配正义问题形成了著名的“马里布冲浪者”之争。罗尔斯的“马里布冲浪者批判”,表明了他对政治共同体中社会成员之间公平的合作体系的重视。范帕里斯在随后的著作中回应了罗尔斯的批评,从“最大最小化”真实自由到共享礼物的社会机制为基本收入提出辩护。这场“马里布冲浪者”之争,体现罗尔斯与范帕里斯分配正义理论预设了不同的社会想象,对于批判思考分配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 先天禀赋与

    分类: 哲学 >> 马克思主义哲学 发布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学术研究》

    摘要:人的禀赋问题是关于分配正义的元问题。“自我所有权”并非诺齐克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出发点是对人的禀赋所有权的肯定。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科亨和罗尔斯二人与诺齐克对待先天禀赋的态度存在根本分歧。总体而言,尽管科亨对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观念存在误读,但是他的批判直指诺齐克关于个体禀赋所有权的论证基点。彻底的平等主义思想家均否定人的先天禀赋所有权,但在处理先天禀赋问题时,科亨、罗尔斯、德沃金、蒲鲁东以及马克思各自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基础和解决方案。基于唯物史观理论进路的马克思方法论,在解读和应对当下中国政治经济问题时更具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的多元正义观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6 合作期刊: 《甘肃社会科学》

    摘要: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也应当是民法的最高价值。民法哲学正义观回应民法规范“为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是民法中的“法理”。民法典总则编的正义观是民法典正义观的缩影和集中展现。我们应当否弃民法矫正正义一元正义观,树立多元正义观。民法典总则编的正义观并不简单等同于矫正正义,还包括回报正义、公道正义、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和代际正义,展现为多元正义观。回报正义在交易生活领域对应交换正义,在非交易生活领域体现为友爱平等观。与回报正义相对应,矫正正义主要对非自愿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以矫正因非自愿交易行为所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状态,具体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症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回报正义与矫正正义均建立在行为人出于自己意愿的行为基础上。民法典总则编公道正义观是对矫正正义观的必要补充。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正义观以交换正义和矫正正义为原则,以公道正义为补充,以分配正义为例外。民法典总则编还借鉴了公法中的程序正义观和代际正义观,以促进团体生活有序和妥当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