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2-19 合作期刊: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摘要:《备案审查决定》一方面,以总分“双条救”形式在法规范层面直接确立了中国备案审查制度的第五类审查方式--联合审查;另一方面,以“探索"型条赦名称,明确了对其内容具体化的要求和授权,探索积累的重点在具体机制。联合审查方式的重点机制体系化地呈现为五部分规范结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发现其审查对象中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组合联合审查对象、跨审查主体形成审查职权联合,展开联合审查程序、通过论证说理式协商交流,推动促成审查意见共识乃至关联处理的可能达成。“探索”联合审查方式机制,需在自身机制内在体系以及审查方式类型整体乃至备案审查程序等外在体系之间流转往返。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4 合作期刊: 《浙江学刊》
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备案审查中,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规定主要有“不一致”和“相抵触”两种情形。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不一致”,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在调整同一对象的规范内容之间发生“偏离”。它可以分为符合上位法目的、原则的“不一致”和不利于上位法目的、原则实现的“不一致”两种情形。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相抵触”,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在调整同一对象的规范内容之间发生“背离”。它可以分为背离上位法的明文规定和背离上位法的目的、原则(隐性规定)两种情形。对探索性改革措施和创设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审慎作出合法性判断。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2-19 合作期刊: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摘要:备案审查全覆盖的前提,首先是识别出所有规范性文件。但规范性文件是一个涵义模糊的概念。当前通用的规范性文件识别基准——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公开制发,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涉及权利义务,能够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存在包涵过度、定位偏颇、颠倒因果、以偏概全等严重不足。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来源与内容可证成,规范性文件必不可少的概念要件是制发权能、制发程式、文件内容与制发意图。规范性文件在这四个方面呈现的特性是制发主体公权性、制发程式初成性、文件规定普适性、制发意图处分性。只要具备这四重特性的文件就是规范性文件。它们可用作识别规范性文件的单个必要、联合充分的实用基准。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6-03 合作期刊: 《法学研究》
摘要:备案审查制度深嵌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过程中, 不仅是重要的宪法法律监督制度, 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着力点。从备案审查的制度设计来看, 其以维护法制统一为切入点, 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覆盖格局, 塑造出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衔接联动机制和联合审查机制, 形成了沟通协商、刚柔并济的审查工作方法, 有助于治理碎片化问题的有效解决。从备案审查的制度效能来看, 其通过形成一套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利益表达、回应反馈和公正裁决机制, 有助于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及时有效地转化为权利主张, 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从备案审查的实践推进来看, 其适用差异化的审查强度, 秉持审查谦抑原则, 寓支持于监督之中, 有利于在统一的法制秩序下, 鼓励不同层级和不同类型的权力主体以立法方式推进改革发展, 夯实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根基。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21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国家干预市场的制度界限需要通过宪法予以明确,在基本权利和基本经济制度之间,厘定这一界限需要一种价值完备且合乎理性的方法。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立法审查历史中形成了比例原则审查的方法论,这一路径可以适用于我国,但不同的是,比例原则审查需要以基本权利和我国的经济宪法为双重考量。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蕴含了国家干预市场的三重价值目标:基本权利、完备的市场秩序以及共同富裕。虽然面临诸多限制和挑战,但比例原则作为一种目的-手段理性建构方式,对厘定国家干预的界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干预的价值目标和超越基本权利保护的功能需要,改进比例原则审查方法,可使其形成一种基于经济宪法的全面审查理论,在备案审查等本土的制度实践中发挥更好的效用。
分类: 中共党史党建学 >> 中共党史党建学 发布时间: 2024-07-22 合作期刊: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摘要: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提高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政党强化自我监督、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在对影响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通过再次界定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凝练审查原则,提高审查主体的层级,赋予党员申请备案审查权,设定类型化的审查标准,精化审查处理规定等方式,对影响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要素进行制度优化,通过制度优化提高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质量,助推党内法规制度的高质量发展。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1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尽管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但是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审查方式。备案审查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合宪性审查制度是完善立法体制与宪法规制相统一的关键抓手,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是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共同任务。备案审查在形式上内嵌着合宪性审查的内容,为此就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审查制度体系,加强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审查力度,《宪法》和《立法法》为立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审查提供规范基础。党内法规审查和行政法规审查在备案审查上并行不悖,《立法法》确立的宪法精神是合宪性审查的重要依据,党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形成特殊的衔接协调方式,国法系统的合宪性审查是备案审查体系的核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