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1-08 合作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牧区草场因其特殊性,实行“三权分置”不能完全照搬农地经验.基于«资本论»的土地所有权理论,运用从具体到抽象的分析方法,在分析我国牧区草特性的基础上,探讨与之匹配的牧区草场“三权分置”制度安排形式,阐述我国牧区草场“三权分置”从法律权属关系上的草场产权权利分解到所有制基础上的产权关系、再到其特有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三个层级内涵,指出了其超越交换价值追求的多重目标导向,包括以草场要素市场化带动畜牧业现代化、实现牧区草场效益共创共享的持续性、保障牧民根本利益基础上的经济社会转型等,提出要以明晰集体所有权、牧民承包权、资本所有者经营权三权边界作为改革重点来提升牧区草场“三权分置”制度绩效的改革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