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累积犯视野下“严重污染环境”的新诠释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03 合作期刊: 《政法论坛》

    摘要:作为入罪的基本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在司法解释中被不断重构,这反映了该概念在不同的刑事政策下具有多元理解的特征。自然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法益表现为整体环境的保护。“严重污染环境”的司法认定不应停留在所涉污染行为对局部环境的影响上,而需要从行为对整体环境损害的角度来把握。由于对环境的整体性损害往往不是由个案形成,而是通过累积效应逐渐显现的。因此,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应该走出结果犯、行为犯和实害犯、危险犯的固有理论思维,将其作为有别于传统犯罪的一种新犯罪类型,借助于累积犯的定罪逻辑对“严重污染环境”重新诠释。在累积犯的视野下,“严重污染环境”评价的重点是污染物的危险性质、污染物的排放量以及不同污染的媒介。具体个案对环境的局部损害以及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实害,不是严重污染环境本身,而是“严重污染环境”的观察对象。

  • 恢复性司法理念下共同犯罪量刑的困境检视与纾解路径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22

    摘要: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类型化特征,根据行为方式可划分为排放型、倾倒型、 处置型以及混合型四类典型样态。基于实证分析并结合涵摄推论的分析框架可发现,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 量刑的现实困境主要集中于规范识别失焦、规范解释失范、责任判定失衡以及事实认定失据四个维度。恢 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兼具外部理性支撑与内部价值指引的双重证成功能,为破解量刑困境提供疏解方案。通 过建构“规范识别—解释规则—责任判定”的三阶纾解路径,实现“规范体系的结构化识别”“ 恢复性司法 理念指引下的系统性规则构建”以及“违法行为要素与责任类型的实质化匹配”,最终达成实质理性与形式 理性并重的妥当裁判效果。

  • 的保护法益与司法适用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7-08 合作期刊: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坚持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态主义,将生态环境本身作为该罪的保护法益;此种法益立场决定了该罪为行为犯,其不法评价重点在于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关于该罪的司法适用,一方面,应证明该罪罪状描述的非构成要件结果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这只是为了证明行为对法益的危险达到了可罚的程度;另一方面,应将该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故意,否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还可能使得过失污染环境行为也成立该罪,以致不当扩大处罚范围。

  • 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层级罪过说之提倡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5-14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包括过失”,而且过失与故意之间系层级关系,即故意是建立在过失基础之上的、更高层级的罪过形式。此种解释结论所引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实现刑罚个别化,进而贯彻罪刑相适应和责任主义原则。为此,应当提倡根据故意从重处罚,即将故意的功能拓展到量刑领域。此解释结论可以运用于指导所有罪过形式“包括过失”之具体犯罪的量刑。

  • 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25 合作期刊: 《甘肃社会科学》

    摘要: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单一罪过说与混合罪过说之争。在单一罪过说内部,又有过失说、故意说与择一罪过说之争。过失说和故意说不但不能穷尽《刑法》第388条的文义,人为地缩小了处罚范围,而且不符合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混合罪过说的致命缺陷在于违反了定罪上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这一责任主义的基本要求。择一罪过说主张,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规范层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究竞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能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来确定。从立法现状看,择一罪过说比较符合实际,不但最贴近刑法的文义,而且最有利于贯彻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有利于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理念。但是,择一罪过说在有效贯彻责任主义和刑罚个别化以及实现犯罪预防等方面存在建构性不足的问题。为此,实现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的转变,从立法上明文规定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并根据不同罪过形式设立轻重不同的刑罚,才是解决问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