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分类: 理论经济学 >> 政治经济学 发布时间: 2025-02-10
摘要:在习近平总书记“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等重要论述指引下,我国环境法将从单纯的淘汰落后生产力到与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并举,并在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更加注重以促进绿色产业为代表的绿色生产力发展,以此践行其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使命。这是环境法作为部门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应促进生产力发展”这一重要命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生动诠释。而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将其落实为具体法律规定,将是我国环境法学界今后的任务。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2-19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分,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总体目标、在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部署的“完善依法治污制度机制”,从法理上审视,其实质提出了污染规制的理念与制度从“环境污染”向“环境控制”的转型与升级的要求。现行的污染防治单行法秉持“污染防治”的制度理念与制度路径,制度设计承载的消极“避害”功能导致污染逃逸,漠视环境污染的复杂性提出的多样性的规制需求,遮蔽了环境污染的多介质传输与空间转移效应。应当以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契机,从污染控制编的核心范畴创新、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原则与规则创新、“污染控制”思路下的具体制度创新等几个方面,完善契合新时代需求的依法治污制度体系。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1-01 合作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
摘要:我国生态环境单行法体系在还原主义方法论下针对环境要素分别立法,难以承载“美丽中国”的文明意蕴。中国生态环境法治亟待空间拓展,其理论基础源于以社群主义统合还原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在调整对象上应为多类型的环境空间供给专门规则,在运行场域上基于生态环境法治须应对大尺度空间环境问题。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系统创新调整对象维度下的特定规则、运行场域维度下的协同规则和空间整合维度下的衔接规则,可契合生态环境法治空间拓展的规则创新需求。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2-30
摘要: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安全本是环境法的价值内涵,也已在现行环境法律制度中有所显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既丰富了环境法生态环境安全价值的内涵又将指引环境法保障生态环境制度的发展。我国环境法即将进入法典化时代。我国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时应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从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具体制度、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全面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积极构建从《国家安全法》到生态环境法典的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体系,还要注重保障我国涉外生态环境安全。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4-03
摘要:食品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的法治协同,是总体国家安全保障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健康中国”与“美丽中国”两大战略的重要保障。当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以及《食品安全法》修订为此提供了契机。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5-07
摘要:在“双碳”目标背景下,中国环境立法应作相应调整,实现从污染防治到降碳协同的范式转换。当前面向“双碳”目标的环境立法存在数量不足、位阶偏低、内容不完整、针对性不强等问题,未来应当转变环境治理思路,以环境质量为环境法直接管制目标,从污染防治发展为满足人民对优良环境的更高期待。同时,加快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加强各现行环境单行法的协同立法,丰富立法数量,提升法律位阶,通过管制、激励、教育等多重手段来调控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吸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落实“双碳”目标,彰显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3-10
摘要: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环境法学迫切需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该体系应以中国式现代化特征为生成语境,必须回应人口规模巨大、实现共同富裕等现实问题;应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其法哲学基础,弥补以往“主客一体化”作为研究范式的不足;应为国家环境治理现代化提供法治推动力,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其重要举措;应将生态环境安全上升到总体国家安全的高度,以总体国家安全观引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在我国传统生态思想中探寻其本土文化资源,并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彰显其现代价值;应以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为重要使命,依托生态环境法典中精细化、体系化的制度予以践行,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生态环境与生产力发展的良性互动;应以构建生命共同体为其全球化主张,为全球生态环境法治贡献我们的智慧。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则是我国环境法学话语体系的理论根基。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1-15 合作期刊: 《法制与社会发展》
摘要:央地生态环境立法间的关系是我国环境法治的纵向线索。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将在重塑规范形式、凝练法律价值以及增加新的制度规范三个维度影响地方生态环境立法。与民法法 典化不同,生态环境法在央地立法权限、法律调整对象、规范公私属性和法律价值追求等方面的特性,决定了环境法治建设必须处理好生态环境法典与地方生态环境立法间的关系。在动态的央地关系视角下,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地方性”具有双重内涵, 即承继实施与地情补充,这决定了其与中央生态环境立法有着不同的功能定位。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静态法律体系的完备以及动态法律实施的顺利推进,应加强生态环境法典与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协同,即应当明确生态环境领域法典、单行法和地方立法各自的功能定位,实现央地生态环境立法权与法律规范的差序配置,同时加强生态环境法典与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衔接与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