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者是根据法则的责任的创作者,但并不总是法则的创作者”,这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导论中提出的一个晦涩命题,学者们作出了很不相同的理解。埃里克·沃特金斯认为,康德主张上帝和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法则的创作者。这种理解是对康德命题的明显误解,没有看出康德明确否定了上帝这位立法者同时是法则的创作者。刘凤娟认为,康德主张上帝和人的立法理性作为立法者并非法则的创作者,惟有执行理性的唯一立法、在特定情境中创作具体法则的自由意志(任意)才是法则的创作者。这种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康德命题的本来含义,没有看出康德命题主要是针对上帝这一立法者而提出来的,因而改变了在上帝的意志与人的理性之间的对比框架,在立法理性与执法意志的对比框架中把执行理性立法的意志当作法则的创作者。康德这一命题的本来含义应是,上帝这个立法者并非法则的创作者,我们自己的立法理性才是法则的创作者。这样理解,可以得到康德大量同主题文本的支持。康德把上帝视为立法者,表明他的立法者概念需要在其道德宗教中加以理解;他把我们自己的立法理性视为法则的创作者,则表明他在法则的创作者问题上坚持了启蒙思想原则。
[V1] | 2024-06-03 18:48:13 | PSSXiv:202406.00035V1 | 下载全文 |
1. 信息哲学研究的四条进路 | 2025-04-24 |
2. 艺术与审美的离合及本体重构 ——兼论艺术泛化时代的定义可能 | 2025-04-25 |
3. 绝对自然与适度生存 | 2025-04-22 |
4. 如何理解现代个体的人权——再思哈贝马斯的双重批判与主体间性重构 | 2025-04-22 |
5. “无用共通体”:南希对共同体的“政治式回撤”及其理论效应 | 2025-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