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希尔伯在研究康德哲学时提出了“善之异质性”问题。李明辉据此认为朱子无法从理论上说明“善之异质性”而仅仅能够说明其反面——“善之同质性”问题。在研究人心道心问题时,林月惠也批评朱子无法说明“善之异质性”问题。为简化论证,本文从朱子的义利观去证明朱子伦理学的性质是义务论。不同于目的论以非道德价值说明道德价值,义务论反对把正当和义务简化为非道德价值的计算,从而能够充分解释“善之异质性”问题。
[V1] | 2024-07-08 18:23:47 | PSSXiv:202407.00243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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