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人财产权的证成标准包括“是物”“劳动”“功效”三个构成要件。数据有“内容个别数据”“内容集合数据”“形式个别数据”“形式集合数据”四种含义。“内容集合数据” 不具有独立性,“形式个别数据”与“形式集合数据”既无独立性也无有用性,“内容个别数据”中的个人数据不具有可分离性,故而上述四者均不符合“是物”要件,不仅不构成企业的私人财产,而且也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财产。从社会效果的角度看,“内容个别数据”中的事实数据不适合由企业排他性支配,因此事实数据不符合“功效”要件,不构成企业的私人财产。事实数据属于共同财产,任何主体均有利用它的自由。除了“内容个别数据”中的智力成果数据,企业生产的任何意义上的数据均不可能构成其私人财产,不应予以财产法的保护。企业生产的数据作为其竞争优势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的竞争利益范畴,应当得到竞争法的保护。
[V1] | 2024-08-15 16:47:36 | PSSXiv:202408.01147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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