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既有立法对于“环境”“公众”“环境公益损害”等基础概念的界定相对模糊抽象,由此导致“环 境公共利益”的判断脱离法定ꎬ难成共识。“全国首例室内控烟公益诉讼案”就揭示了此种僵局。因此,在肯定 该案积极意义之同时ꎬ更应强调环境司法的理性与谦抑,并以此为基础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予以重塑。 未 来,应以专项“公益诉讼法”的出台为契机,厘清“环境” “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基石概念,明晰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民事外衣、公法本质”的制度属性,以实现法律、政治及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V1] | 2024-09-12 14:03:55 | PSSXiv:202409.00721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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