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及汉初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质”,是交易者买卖奴婢、马、牛等之前,市场管理机构核查买卖物之权属,以防止其为盗窃、劫掠所得的程序。“质”不但是官府对民众财产所有权及其转移进行监管的方式,而且具有打击犯罪的功能。官私之间、私人之间在进行大宗物品交易时,必须进行“质”,否则以“不质律”论处。“质”的一般方法,是由市亭、市舍向交易者居住之乡、里进行调查,乡、里提供“质书”即权属证明,市亭、市舍据此进行核验。跨地买卖之“质”,交易者需携带“质书”,由出卖地之县的市亭进行核验。官私买卖中的“质”,还需要“虚质”,即将“质”暂时空置不办,当场完成交易后再在规定时限内补办。官府在进行“质”时需要收取“手续费”,即“质钱”。
[V1] | 2024-09-23 21:36:12 | PSSXiv:202409.01585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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