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普通程序的正当化改革、犯罪案件的剧增以及犯罪结构的变化,我国司法系统面临着繁重的案件压力,建立多种简化的诉讼程序势在必行。但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意味着被追诉人权利的克减和真相发现功能的减弱,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被追诉人的权利放弃、犯罪事实的明确性、犯罪性质的特殊性、被害人的权利放弃、罪行轻微是简化程序的五种正当因素。基于不同的正当性基础,这些因素所能简化的程序内容和限制也有所不同。不同简化因素的组合可以形成简化程度不同、简化内容不同的多种简化程序。我国的程序种类结构目前存在较大缺陷,不仅程序种类较少,而且速裁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没有独特性,无法回应“轻罪时代”的犯罪结构变化和案件剧增压力。为此,我国有必要基于不同的正当理由,建立多元的简化程序。
[V1] | 2024-12-26 17:12:33 | PSSXiv:202412.01265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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