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编第二章所提出的自然法学说迥异于自然法传统,没有包含目的论或应然法则。其论述语焉不详,且与后文“法的精神”的演绎甚少关联。因此,孟德斯鸠的自然法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本文主张,孟德斯鸠既解构了传统自然理性的先天自然法,又批判了近代自然权利的经验自然法。在抛弃了自然法学说的同时,他并没有回归到古典政治之中。孟德斯鸠认为,社会事实本身才是政治实定法的“自然”基础。制定法律需要的不是在观念中虚构出一套抽象的政治理论,而是对社会事实具有审慎而丰富的政治经验,这才是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的实质性基础。
[V1] | 2025-01-19 14:53:46 | PSSXiv:202501.01958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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