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其私法性质与公法成分,关于职能特殊性的讨论难以实现此目标,必须从公法责任上予以认识。公法上的责任源于权力,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权力本质构成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来源,该组织是集体财产的所有者而非经营者。私主体的基本性质与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只在法定范围内承担有限公法责任,包括责任范围有限与责任承担有限。根据与责任来源的关联度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包含基本保障、依法治理与共同富裕三个层次的公法责任范畴,其间存在的公法性渐弱、自治性渐强。据此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主管机关的关系界限,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城镇化走向作出判断。
[V1] | 2025-03-13 17:43:31 | PSSXiv:202503.01082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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