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上规定,对于符合“主动认罪认罚+一般自首/余罪自首/退赃/重大立功/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条件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经法定审批程序可以在移送起诉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这一特殊的制度安排契合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和现实需求,符合“宽严相济”和“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具有正当性。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作为一种监察文书,是对“量刑建议”或“量刑”的建议,司法机关原则上应当采纳,但其据以提出的依据发生变化确实不宜从宽处罚,或者同法机关对从宽情节认定存在不同意见等情形除外。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理论上面临权利保障的质疑,实践中存在程序设计不完善、适用率低等问题,可以借力检察提前介入制度强化被调查人权利保障,通过规范内容、强化说理提高监察从宽处罚建议的可操作性与可接受性,并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激活监察从宽处罚建议的适用。
[V1] | 2025-03-14 11:49:27 | PSSXiv:202503.01228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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