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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收回权制度的重构——以解决著作权闲置为中心

摘要: 作者的经济和精神利益的实现建立在著作权得到充分行使的基础上。作者将其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后,如受让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人怠于行使权利,则将造成著作权闲置、作者利益受损,社会文化繁荣亦受影响。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 34 条赋予作者以收回权。但该收回权使用范围过于狭窄,忽略了复制发行权外的其他著作权闲置情况,也未给予图书作者外的其他作者提供救济。英国和美国的收回权行使简便,但必须在较长的等待期后才能行使,被证明其既非解决著作权闲置问题的最佳选择,也无助于增加作者的收益。德国模式下,著作权人在独占被许可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可及时行使收回权,更有助于解决著作权闲置问题,且较好地平衡了作者和著作权受让人及独占被许可人的利益,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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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2025-03-21 15:14:40 PSSXiv:202503.01972V1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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