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包括向公司与其他股东二者的扩张。长期以来原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存在诉讼代理与诉讼担当之争,综合立法现状、制度渊源与改革成本等因素的考量,原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应定性为法定诉讼担当,从而为判决既判力向公司扩张提供正当理论支撑。但受制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形骸化,对原告股东起诉的正当性审查无从实现,公司与其他股东对于诉讼的获悉存在信息壁垒,由此应当通过诉讼告知程序为公司或其他股东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入诉讼开辟通路。同时借由不起诉理由书与统一案件受理费等程序构建,作为其他股东进入诉讼的激励机制,进而为既判力的扩张提供理性基础。
[V1] | 2025-04-01 13:51:31 | PSSXiv:202504.00077V1 | 下载全文 |
1. 平台用工新变化与劳动法从属性理论革新研究 | 2025-06-06 |
2. 论刑事证据推理的混合理论及其评判标准 | 2025-06-06 |
3. 论公司董事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 2025-06-06 |
4. 论犯罪构成的三个思考维度——兼论犯罪构成的属性问题 | 2025-06-06 |
5. 国家治理体系中《民法典》制度的守正与创新 | 2025-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