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许多已有研究发现供应链成员投资RFID技术的动机是一致的,它们假定投资前后的批发价能以相同方式制定。然而,供应链成员在投资前可能已达成固定的批发价。考虑包含一个制造商(她)和一个零售商(他)的供应链系统,成员可采用如分享销售收入(RS)、重新谈判批发价格(WR)、二者并用(B)的激励机制。结果发现在WR和B下,当制造商的谈判权力中等且标签成本较小时,投资RFID能实现双赢,但两家企业的投资动机不总是完全一致;当初始批发价足够高时,若制造商的谈判权力足够强,制造商和零售商对WR的偏好都高于N,对B的偏好都高于RS;当初始批发价较低时,若制造商的谈判权力中等,双方对RS的偏好都高于WR。若制造商的谈判权力较强,供应链系统在B下的收益比WR下的高;若制造商的谈判权力中等或较弱,供应链系统在B或WR下的收益都比N和RS下的高。
[V1] | 2025-04-03 09:00:51 | PSSXiv:202504.00408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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