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中部农业地区土地流转的诸多案例表明,在缔约环节,合约形式多样且非正式特征突出,合约内容界定的清晰程度各异;在实施环节,有的合约稳定、有效运行,有的则陷入长期纠纷困境。本文在关系合约视角下结合嵌入性范式和关系运作范式各自的分析优势,考察土地流转合约差异的生成机制。根据缔约双方的关系特征与不同意义,土地流转合约具有四种典型形态。合约双方的差别性理解、关系的可替代性与治理方式形塑了不同的合约实施效果。关系合约契合农户对经济利益和关系效用的双重需求,而城镇化、市场化和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将改变合约的效用结构。合约形态与效用追求的恰当匹配是合约有序实施的重要条件。
[V1] | 2025-04-07 10:25:34 | PSSXiv:202504.00810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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