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产品的人工智能体并未成为主体。人工智能体之所以存在法律、道德、情感、意识等主体特征层面的主体革命,实际上来自人工智能技术路径的社会协作形成的社会性主体总体工人的主体性赋予。对人工智能体的权责争论,本质上源于人工智能的社会化生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人工智能时代总体工人的主体革命在技术路径上为增强个体主体提供了技术可能,但受到生产资料私有制限制,又存在个体主体社会关系被异化的现象。
[V1] | 2025-04-14 21:22:35 | PSSXiv:202504.01889V1 | 下载全文 |
1. 信息哲学研究的四条进路 | 2025-04-24 |
2. 艺术与审美的离合及本体重构 ——兼论艺术泛化时代的定义可能 | 2025-04-25 |
3. 绝对自然与适度生存 | 2025-04-22 |
4. 如何理解现代个体的人权——再思哈贝马斯的双重批判与主体间性重构 | 2025-04-22 |
5. “无用共通体”:南希对共同体的“政治式回撤”及其理论效应 | 2025-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