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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参与地方财政重整的证成与构建——基于功能适当原则的阐释

摘要: 地方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应对债务风险的重要应急处置措施之一。现行地方财政重整制度建立了国务院立法为主、省级政府立法为辅的立法结构和职能部门横向联通、省市县三级政府纵向贯通的运行结构,形成了单一行政模式的地方财政重整权力运行机制,存在制度设计非中立性、利益分配非均衡性等困境。功能适当原则已经体现于我国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中,能够在地方财政重整中发挥行政优益权与债权人财产权相适应的权利保障功能、利益最大化与法律人道化相协调的利益均衡分配功能。美国市政债务调整突破了僵化的三权分立学说,强调功能适当,允许适当的权力混合,侧重于在国家权力运行中选择最合适的机关,形成了司法主导、多元主体参与模式的市政债务调整权力运行机制。我国地方财政重整与美国市政债务调整虽存在差异,但二者均是通过债务调整应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急处置机制。我国地方财政重整应依据功能适当原则,建立行政主导、人大参与模式的地方财政重整权力运行机制,以保障利害关系人实现监督权与知情权。人大参与地方财政重整可从先行授权地方试点展开,重点是建立地方人大专门政府性债务审查监督办公室,明确偿还资产经营性以及债权人利益分配有序性的利益分配基准,健全地方财政重整评估与公开,强化财政重整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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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2025-04-30 09:18:34 PSSXiv:202504.03393V1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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