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群体性特征,数字个体的行为易被隐藏。其中,数字个体向数字集体转化视角的缺失,正是以往难以对其合理归责的症结所在。在数字个体向数字集体聚集的网络暴力事件中,集体非理性发挥结构性转化作用,应当将其认定为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基于此,对集体非理性风险的支配成为网络暴力归责的核心要点。集体非理性风险的创设、支配,既要关注网络空间的场域特殊性影响,更要重视数字个体传播力的关键性作用。以传播力为标准,支配集体非理性风险的责任主体被类型化为首发数字个体、积极参与型意见领袖和网络大V型意见领袖三类,以此构建网络暴力中数字个体的义务内涵。
[V1] | 2025-05-19 15:22:55 | PSSXiv:202505.01394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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