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电子政务、技术辅助行政、半自动化行政不同,全自动化行政由人工智能系统代替人工作出行政决定,对公法原理与制度带来全方位的重大挑战。单纯通过某一种方式构建全自动化行政的容许性,如 “告知+同意”、实体内容限制以及“法律授权+实体内容限制”,仍存在局限性。全自动化行政容许性的建构不应拘泥于是否具有法律授权与法律规则能否转译的形式法治层面,而应从实质法治基础上厘清容许全自动化行政的组织正当性与行为正当性,并应当根据不同的行政类型确立不同的容许性机制。“告知—同意”型的适用范围包括羁束行政行为与 “规则 间接适用型”的全自动化行政。一般法律保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规则直接适用型”的全自动化行政,但也可涵盖羁束行政行为与“规则间接适用型”的全自动化行政。以机器学习为基础的全自动化行政应当满足加重法律保留要求。未来行政法典的编纂应当对全自动化行政的容许性秉持开放包容、分类对待与审慎的立场。
[V1] | 2025-05-26 08:30:28 | PSSXiv:202505.02201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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