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董事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后放任持续经营或实施冒险的商业决策,致使企业财产损失不断扩大,进而损害债权人受偿份额的现象,,《企业破产法》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尽管域外国家采用了看似目标一致的规制模式,但其制度逻辑存在本质区别,不可贸然采用。结合我国立法现实与破产实务,我国的制度设计应遵循“帕累托改进”路径,对困境企业董事课以破产申请义务,在防止债务膨胀、公平保护不特定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同时保护企业免受非破产程序的随意侵扰,激励董事勤勉尽责;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致债权人利益间接受损的责任性质宜认定为不作为侵权;在归责原则中适用过错推定,对外部债权人予以倾斜保护;在制度设计上采取柔性的缓和措施豁免尽职董事之责,避免因为担忧责任过重或认识不清而造成制度流于形式。
[V1] | 2025-05-26 08:30:29 | PSSXiv:202505.02205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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