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已成为新型劳动生产资料融入工业领域,并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要素。在数据要素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新劳动者、新劳动资料、新劳动对象逐步演变为数据劳动主体、数据生产要素、数据产品及服务。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三新”要素发展过程中,面临数据劳动主体法律地位待明确、数据要素技术标准难以联通、数据产品产权确认陷入争议的法律适用困境。基于权利能力理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数据分类分级原则、场景一致理论等,立足“模式十赋权”“标准十指南”“权利十利益”三位一体布局,化解法律规制的不足,并提出数据劳动主体资格登记及劳动赋权模式、数据要素技术标准联通路径、数据产品产权结构分置的确权布局。
[V1] | 2025-05-27 16:38:47 | PSSXiv:202505.02763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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