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的创新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和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目前,两类替代履行存在定位不清和适用混乱的困境,函须从规范定位、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二元规范建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应定位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生态环境具有修复可能且侵权人具备生态环境修复能力时具有优先适用性,法院应主动依职权适用并由行政机关主导监管;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应定位为判决执行的创新方式,遵循公平正义原则,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适用但应当主导监管。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明确区分两类替代履行及其适用规则。
[V1] | 2025-05-29 08:36:00 | PSSXiv:202505.03013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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