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刑法规范与前置法规范的立法衔接不畅,首选的是立法修改途径,一是准确把握犯罪的内涵与本质,坚持犯罪与一般违法的严格区分;二是严格把握“前置法”外延,确保与刑法对接的前置法“口径”不会陷入不当的扩张;三是根据刑法目的和增设新罪的立法目的,限缩具体犯罪的罪状设计;四是倡导附属刑法规范的实质化;五是促进法定刑配置与行政处罚合理衔接,并注意与密切关联犯罪的法定设置之横向平衡协调。在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刑法教义学解释渠道可以抹平微小的立法瑕疵、减缓大的立法漏洞。
[V1] | 2025-05-29 16:00:28 | PSSXiv:202505.03229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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