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信息化社会后,原本作为“免于非法搜查”条款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常被诉诸为隐私权保护的依据,功能增益为“隐私权条款”。“莱利诉加州案”是这一变化的分水岭。此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确立了以“合理期待说”为主轴,包含“公共暴露说”“第三方原则说”“附带搜查说”“封闭容器说”等隐私权教义,作为判断个人是否享有隐私权的理据。及至“莱利诉加州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坚持“合理期待说”的基础上,对旧有学说进行修正,主要做法有忽略“合理期待说”之主观要件,在“附带搜查说”项下明确区分数字财产与实物财产,对手机的定位从“封闭容器说”(“单一物品说”)转换为“隐私容器说”,更鼓励未来修改或缩限第三方原则(适用),从而更新了隐私权保护理论的内涵,促成隐私权理论从前数字时代向数字时代的嬗变。
[V1] | 2025-06-03 11:19:32 | PSSXiv:202506.00045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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