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育权既是《民法典》第 990 条第2 款规定的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享有的民法上的人格权益,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生育权在实现上需要男女两性协作,因此呈现出冲突性的特点,法律需要关注自然人彼此之间因生育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利益冲突,也需要关注自然人生育权实现上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对此,在《民法典》以尊重人格尊严作为人格权保护的首要价值的背景下,应以自然人生育权实现上的私人利益与其他利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立场,修正当前存在利益冲突时所采用的畸轻畸重做法,以此助益于低生育率时代自然人生育权实现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V1] | 2025-06-03 11:20:03 | PSSXiv:202506.00064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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