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4-15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类敏感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进入数字时代后,人脸信息的数据化让人脸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除法律规定外,作为敏感个人信息的一种,人脸信息的收集应当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应当满足特定的目的、充分的必要性和严格保护措施三个前提条件。告知-知情-同意规则是个体自主价值在数字社会的一种时代表达,只有人脸信息收集者充分告知,信息主体才会对相关内容知情。人脸信息收集者对信息主体充分知情承担举证责任,知情可基于有效告知而推定产生的规则可以倒逼人脸信息收集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同意的作出应当是单独、自愿、明确且能够撤回的,书面同意是单独同意的形式要求,强迫同意应当认定为不同意。同时,同意应当由信息主体书面声明或做出肯定性动作,沉默、预选均非明确的同意。同意是人脸信息收集的合法依据,是一种非典型的意思表示。一个同意仅限于当前特定的信息主体、仅基于特定目的而作出:目的改变的,应当重新征得同意。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发布时间: 2025-03-14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出土的秦汉法律类简牍文献呈现出中央和地方可法审判机关的运作实况,反映出当时的司法术语、司法文书撰写流程、案件审理程序和审理结果,有助于弥补律令亡佚造成的缺失,为我们精确地描绘与复原诉讼制度提供了可能。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类文书和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收录了三则乞鞫覆治类案件,文书的行文格式和层次结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反映出秦到汉初文书行政制度的继承与延续。乞鞫覆治类案件涉及跨机构、跨层级的程序,反映出各级政府组织的权力结构。通过梳理与分析覆审乞鞫下行文书,运用律令文本与案例互释的研究方法,可以消除因简文不确定性所引起的分歧,最大限度地呈现乞鞫覆治类案件的审理型态,从而完善和全面审视秦及汉初司法运作的相关研究。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4-10-17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为控制与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统筹发展与安全,应强化危害生物安全犯罪刑法立法的严密性、前瞻性、类型性及体系性。然而,当前我国危害生物安全犯罪刑法立法存在着规制范围不周延、犯罪预防不到位、行为类型化不足及规定过于零散等问题,难以有效遏制危害生物安全犯罪。对此,应立足我国刑法立法实际,着眼各类生物安全风险本身的特点和前置法的规定,在预防性刑法观的指导下,调整部分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前置刑法介入犯罪的节点并完善相应犯罪的主体、行为方式及法定刑。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发布时间: 2024-09-03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依赖于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行”、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等问题的正确理解。而冯军教授针对上述问题的阐释有悖于刑法教义学所倡导的体系解释。从体系解释出发,“罪行”应仅仅指行为的客观危害,而不应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应指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结果(后果);“必须立即执行”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符合“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且具有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明显严重;二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已经超过“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且不具备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非明显较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刚刚达到“极其严重”的基本标准;二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明显较轻;三是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应当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或者具有特定范围的酌定从宽处罚量刑情节。